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修订).docVIP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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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修订).doc

校团[2013]08号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09年9月3日制定,2013年9月26日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具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根据兴趣爱好、知识结构和专业特点,而自愿组织参加的各种思想教育、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个级别社团。校级社团和院级社团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分别在学校、学院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并服从校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社团必须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健康发展”的原则,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素质为宗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第二课堂、建设精神文明以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服务。 第五条 社团按性质分为理论学习型社团、学术科技型社团、兴趣爱好型社团和社会公益型社团四类。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六条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是在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承担对社团进行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责。各二级学院没有成立社联组织,院级社团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应归属各学院分团委。 第二章 社团管理 第七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校院两级团委的直接领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班级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八条 校团委、校社联、各二级学院分团委负责各自所属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同时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团委、校社联、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十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 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 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校社联、各二级学院分团委报告。 第十二条 社团原则上不允许出版社刊、建立网站,若需出版校内交流刊物或建立社团网站,校级社团由校团委、校社联审核同意,院级社团由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审核同意,分别报各自主管校、院领导批准,校级社团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院级社团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校社联分别备案。刊物和网站的内容分别由所属的校、院两级团委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 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校院的各项规定和领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社团负责人,未经校院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 第十五条 凡成立社团须将书面申请报告连同社团章程草案及筹备组负责人名单一并报所归属的团学组织审核(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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