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pdfVIP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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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 中 文 )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英文) On the protection of suspect offender’s human rights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作 者: 闫 芳 指导教师: 徐立根 教授 4 摘 要 本文论述了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问题。文章从保护 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必要性入手,介绍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人 权保护取得的进步,揭示了存在的问题,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 析,并对完善人权保障体制进行了预设。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及“人权”这三个概念,指出 本文所涉及的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分析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 位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人权是有别于普通人的人权的,是受到国家权力限制的 人权。然后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必要性:一是建设法制国家, 提高法制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二是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 必然需要。 文章第二部分较详细地阐述了我国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人权 保护上取得的进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主要享有以下七种诉讼权利: 辩护权,即犯罪嫌疑人针对控诉进行自我申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这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以侦查机关承担着保障 辩护权实现的相应义务为基础的;接受法律帮助的权利,即犯罪嫌疑人可 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 罪嫌疑人接受律师法律帮助是极其有限的,但较之旧刑事诉讼法,仍然是 一个巨大的进步;知情权,即犯罪嫌疑人有知道被控罪名的权利;享有不 得任意被拘捕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和拘留的条件做了严格的 限定,对执行的程序也做了规定,并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在侦查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的请求解除权;申请回避权,这是一项 古老的诉讼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 代理人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回避,设置这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 的不公正办案;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我国的民族政 策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提出控告的权利,这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权利 的救济手段。我国公安机关已经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2003 年公安部统一制定《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各级公 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 交付并宣读。《告知书》包括笔者上述的七项权利。 文章第三部分列举了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存在的问 题。首先,刑讯逼供是一大顽疾。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但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屡禁不止,甚至越演越烈。刑讯逼供造成 的大量重大恶性案件和冤假错案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 5 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其次,审前羁押中问题严重。 我国的审前羁押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实施的:拘留和逮捕,由于我国强制 措施与羁押不分,所以决定了羁押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羁押缺乏司法控 制,既无事前的司法审查,也无事后对羁押合法性审查;二是羁押适用普 遍化,本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也适用拘留和 逮捕,从而导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虚置。并且留置这种行政措施也被 适用到侦查程序中,并成为常态化措施。我国目前刑事侦查践行的是“留 置盘查——延长留置盘查——刑事拘留——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提 请批准逮捕——逮捕”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 由措施之流程。三是超期羁押 问题严重。非法的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但在 “合法”外衣遮盖下的超期羁押也很普遍。再次,律师参与存在缺陷。律 师参与的范围嫌窄,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而不能履行真正意义上的辩护职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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