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监听中的比例原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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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比例原则是公法理论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所采 取的手段与所要达成的目的相匹配,并且手段与目的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比例, 禁止达成目的所带来的侵害大于所获得的利益。比例原则最初应用于德国的行 政法领域,后不断发展,上升到宪法高度,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了公法范围 内的指导原则,由此及于同样处于公法范围内的刑事诉讼领域。目前,世界上 许多国家已经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监听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但同时由于其秘密性、强制性等特点,也对公民权利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甚至直接的侵害,以适当的原则为指导构建监听法律制度无疑成了保障监听合 理运用的有效方法。尤其在我国,监听在实践中已得到大量的应用,但至今仍 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监听手段的滥用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世界上许多国 家的监听立法中都明确地体现了比例原则的思想。笔者试图循着比例原则的内 涵及理论基础将其融入我国监听制度的法律构建中,以期对将来的监听立法有 所裨益。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比例原则的有关内容。包括比例原则的起源、 理论基础、内涵以及传播与发展。在法理上,自然法“不得过限”的思想是比 例原则的理论根源,英国《1215 年大宪章》中也可以找到其踪影,但是及至 19 世纪,比例原则才在德国的公法领域得到广泛的讨论和应用,现在,有的国家 甚至将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一切关涉公民权利的国家行为都必须遵守比例原 则。比例原则之所以得到广泛的传播和蓬勃的发展是因其建立在强大的理论基 础之上,即法治国家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基本人权观念以及社会经济观念。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它要求: 首先,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相匹配;其次,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当选 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最后,要对手段与目的进行衡量,即采取手段 带来的侵害不得大于达成目的所带来的利益。 第二章从监听的概念入手,对监听的分类及特点进行总结,并将比例原则 1 与侦查监听联系起来。监听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在 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谈话、通讯信息予以获取、记录的一种 秘密侦查措施。以监听的对象为角度,可以将其分为谈话监听和通讯监听两种 基本类型,前者又有住所内监听和住所外监听之分;后者则包括有线监听和无 线通讯监听。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措施,秘密性是监听的首要特点;其次,监听 一般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设备,因此,监听通常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再次,在监 听进行中,起码有一方当事人未被征得同意,这决定了监听无疑具有强制性; 最后,监听可以使侦查人员处于相对安全的位置,同时能够有效提高犯罪侦破 率,所以,监听也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正是由于监听的上述特点,使 得我们必须在适当应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 间“善与善的冲突”给比例原则的介入提供了空间,比例原则也正以其建立在 价值衡量基础上的人权保障理念在监听立法和执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是西方国家监听立法中的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目前,世界上许多 法治国家均通过制定专门的成文法规或在刑事诉讼法典、刑事法典中予以专项 规定的方式对监听作出法律规制,从这些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比例原则是监 听制度立法与执法的指导思想与重要依据。其中,美国、法国、英国、德国、 日本等国已构建出较为完整的监听法律制度,虽然还不尽完善,并且法系之间 的差异也决定了有些内容不能为我所用,但是在监听法律制度中体现比例原则 的控制应是相通的。本章主要考察了各国允许采取监听措施的案件范围、批准 主体、核发程序、适用条件、适用期限、执行程序等内容,从这些规定中都可 以找到合比例、不过限的思想内涵。 第四章是关于如何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构建我国的监听法律制度。目前,我 国的监听立法尚属空白,应当借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契机,在侦查程序中将 其作为一项总的指导原则作出规定,同时,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构建具体的监听 制度。从适当性原则着眼,应当严格限制允许适用监听的案件范围,对此可以 通过案件性质和刑期长短两方面进行控制;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导,应当合理规 定监听的条件、监听的对象、监听的内容以及监听的期间;作为均衡原则的体 现,应当禁止对犯罪嫌疑人与其律师之间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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