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视野中的自救行为.pdf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完美PDF内部资料,支持编辑复制!!!

摘 要 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指行为人在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后,在 紧急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保全或恢复该 权利,而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强力,而为社会公德、公序良 俗所认可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关于自救行为本质属性,从理论上看,对自救行为的适法性存在“消极说” 与“积极说”之争。笔者赞同“积极说”。其合法性依据何在?笔者认为,自救 行为的正当化依据应当从哲学属性、法律属性以及社会效果三个方面来考察。 为了进一步明确自救行为的特点,笔者比较了自救行为与相关行为(正当 防卫、事后防卫、扭送行为)的关系。接着,笔者着重论述了自救行为的成立 条件。自救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自救行为的主体是权利遭到损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考虑到 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行为人也可以作为自救行为的主体: (1)对于因权利人的委托或法律的指定而享有对财产管理权的人,如权利人的 法定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遗嘱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在委托或法定 的管理权限范围内,有权对保管的财物实施自救行为。(2)在他人实施自救行 为过程中主动帮助其共同实施恢复权利的行为人。笔者认为,这种主动帮助自 救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的人可称为共同自救行为人,在自救行为中起到的是帮 助作用,是自救行为的一部分。(3)在自救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过程中,受其 委托代替权利人实施权利救助的行为的人。 2.时间条件。自救行为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自救行 为只能是事后的救助,而不能是事前或者事中的防范、防卫行为。在理论上我 们反复强调“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要件之后, 还总是进行补充, 在某些情况下, 犯罪虽已终了, 但还来得及立即挽回损失, 也应允许实行正当 防卫。笔者认为,这种补充实际上影响了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不变性、统一性、 确定性,其理由也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统一的操作标准。因此, 应当否定这种补充解释,把这类情况统归入自救行为的时间范围之内。对于自 救行为的发生时间,即距离侵害结束的时间上有无长短的要求的问题,笔者认 为,自救行为原则上不应要求侵害行为刚刚结束或者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但 是,考虑到刑法中的追诉时效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如果被侵害人长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通过国家机关寻求必要的救济,使 得犯罪行为经过了刑法所预设的追诉时效后,应当不允许其继续实施自救行为。 3.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实施自救行为。笔者认为紧急 情形的要件应作如下解释:(l)来不及接受公力救助。(2)若不及时自救,其权利 将不能实现或显然有实现困难。(3)造成紧急情形的原因应在所不问,即使是由 行为人本人造成,也并不妨碍自救行为的构成。在这里,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是,因为公职人员徇私枉法、懈怠渎职、没有正确处理争议时,公民的合法权 利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而这种权利又能够通过救济手段得以恢复时,如果公 民多次请求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有关国家工作 人员拒不履行自己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时,或者虽然进行了处理但处理结果并 不恰当的情况下,公民能否实行自救行为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实 施自救行为。 4.主观条件。自救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救助、保全自己的权利的目的。 所谓自己的权利,是指行为人本身可以享有与支配的权利。如果所保全的权利 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人或者国家、社会的权利,则不存在实施自救行 为的问题。实践中一个与主观条件相关的争议问题是在非法权益遭到非法侵犯 后,非法权益的占有人能否实施自救行为?笔者认为仍属一种自救行为。在主 观条件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利的范围是什么。首先,侵害行为结束后并不 都能够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自救行为。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对既成犯不允许进行 自救行为,只有对法益的侵害仍然继续存在的状态犯才存在自救行为。其次, 从权利的分类来看,自救行为所保护的权利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依法能予以强 制执行或保全处分的权利都能够实行自救行为,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和 基于对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而对于不能强制执 行的请求权,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5.方法条件。自救行为可以分为对人身的行为与对财产的行为两种基本方 法。第一种是针对财产的自救行为。有以下几种方式:(1)窃取行为。(2)抢 夺行为。(3)骗取行为。(

文档评论(0)

文献大师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