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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审核与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与权限管理
1.处方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处方为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及急诊留观、住院患者的临时医嘱单。
2.处方权授予与管理:
(1)经医院考核合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由医务部门授予处方权,发放处方权限证明;执业助理医师经医院授权后,可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独立开具处方,其他情况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
(2)医师需接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处方权;药师需接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此类药品的调配工作。
(3)试用期人员、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需经带教医师审核、签名后方可生效;进修医师需经医院考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授予相应处方权。
3.处方书写规范:
(1)患者信息:必须填写清晰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新生儿、婴幼儿需写日、月龄,必要时写体重)、科别/病区/床号、临床诊断(特殊情况如隐私保护可写“特殊”,但需在病程记录中说明)。
(2)药品信息:
-药品名称须使用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商品名时,需在通用名后注明商品名(如“苯磺酸氨氯地平(络活喜)”)。
-剂型、规格、数量需明确标注,如“阿莫西林胶囊0.25g×24粒”;中药饮片需单独开具处方,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需在药品右上方标注(如“先煎”“后下”)。
-用法用量应规范书写,包括单次剂量、给药途径、给药频率(如“0.5gpotid”);注射剂需注明溶媒种类及剂量(如“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ivgttqd”)。
(3)签名与日期:医师需手写签名或使用经认证的电子签名,签名样式需在药学部门备案;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
4.特殊药品处方管理: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单独开具,处方颜色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同麻醉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需注明理由)。
(3)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建立专用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处方量可根据病情调整(控缓释制剂不超过15日常用量)。
5.处方保存与销毁:
(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2)保存期满的处方需经药学部门、医务部门共同审核,登记造册后报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销毁,销毁记录需存档备查。
处方审核制度
一、审核主体与职责
处方审核工作由取得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承担,临床药师可参与复杂处方的审核。审核药师需熟悉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药物相互作用数据库及医院药事管理相关规定,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负责。
二、审核流程与时限
1.实时审核:门急诊电子处方需在患者缴费前完成审核;住院电子医嘱需在护士执行前完成审核;纸质处方需在调配前完成审核。
2.特殊情况处理:
(1)对信息不全、书写不规范的处方,审核药师需联系开具医师补充或修改,不得自行修改;
(2)对用药不适宜或超常处方,审核药师应拒绝调配并记录,同时联系医师确认或重新开具;
(3)对需紧急处理的危重患者处方,可先调配并登记,事后由审核药师补审。
三、审核内容与标准
1.合法性审核:
(1)医师是否具备相应处方权(如麻醉药品处方需核对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质);
(2)处方类型与患者类型是否匹配(如儿科患者处方需标注年龄,新生儿处方需特别注明体重);
(3)处方签名或电子签名是否与备案样式一致。
2.规范性审核:
(1)前记:患者信息是否完整(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等);
(2)正文: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是否规范(如剂量单位是否明确,“mg”“g”“ml”不得简写为“mg”“G”“ML”);中药饮片是否单独开具,是否标注特殊煎煮要求;
(3)后记:医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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