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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经典例题解析和答案
【例题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产品(适用13%税率)。202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10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000件,不含税单价500元/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0元、税额65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1300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乙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全部款项(含押金)。
(2)10月12日,采取折扣方式向丙公司销售A产品200件,不含税单价500元/件。因丙公司一次性购买量大,甲公司给予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丙公司已支付货款。
(3)10月18日,将自产的A产品50件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0元/件,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元/件。
(4)10月25日,销售2018年购入的生产设备一台,该设备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8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0元、税额15600元(按适用税率计算)。
(5)10月31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入的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成本为40000元(其中含运费成本30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已知原材料适用13%税率,运费适用9%税率。
要求:计算甲公司2023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与答案
一、销项税额计算
业务(1):销售A产品并收取包装物押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包装物押金若单独记账且未逾期(合同约定3个月归还,未超过1年),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业务(2):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若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
折扣后不含税销售额=200×500×(1-10%)=90000元
销项税额=90000×13%=11700元
业务(3):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无同类价格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销售额=50×500=25000元
销项税额=25000×13%=3250元
业务(4):销售2018年购入的生产设备
2018年购入的设备属于“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销售时按适用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题目已明确按适用税率开具专票)。
销项税额=120000×13%=15600元
销项税额合计=65000+11700+3250+15600=95550元
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业务5)
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
(1)原材料成本中,原材料部分成本=40000-3000=37000元,对应进项税额=37000×13%=4810元(假设购入时按13%抵扣);
(2)运费成本3000元,对应进项税额=3000×9%=270元(购入时按9%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合计=4810+270=5080元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题目未直接给出其他进项,需假设)
假设甲公司10月除业务(5)外,无其他进项税额发生(或其他进项已全部抵扣且无转出),则: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0(因业务5需转出5080元,相当于净减少可抵扣进项5080元)
四、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95550-(0-5080)
=95550+5080
=100630元
【例题2】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批发兼加工业务(适用9%、13%税率)。2023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20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200000元(含支付给农户的价款190000元,另支付运费10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税率9%)。
(2)将收购的小麦全部加工成面粉(适用9%税率)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280000元;同时将部分面粉(成本50000元)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同类面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0元。
(3)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免税农产品(玉米)一批,取得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按3%征收率代开)。该批玉米全部用于生产玉米淀粉(适用13%税率)。
(4)进口一批食用植物油(适用9%税率),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50000元,关税税率10%,已缴纳关税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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