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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练习题目及答案详解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2023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假设所有业务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货物、服务均适用现行增值税税率,无特别说明的均为不含税价格):

业务1:7月3日,向乙公司销售自产手机1000部,合同约定不含税单价2000元/部。因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客户,甲公司给予5%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乙公司于7月10日支付货款,甲公司为鼓励其提前付款,在合同中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业务2:7月5日,将自产的10部手机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行政部门员工。该批手机的生产成本为1200元/部,当月同类手机的平均销售价格为2100元/部(不含税),无最高或最低售价。

业务3:7月8日,销售2018年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收入11.3万元。该设备原值5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

业务4:7月10日,从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电子元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税额10.4万元。其中40%的电子元件用于生产免税的老年手机(该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60%用于生产应税手机。

业务5:7月12日,因管理不善导致仓库中的一批电子元件被盗。该批元件为2023年6月购入,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15万元(含购进时支付的运费成本2万元,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0.18万元)。

业务6:7月15日,将闲置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约定租赁期3年,不含税月租金5万元。甲公司一次性收取2023年7月至12月共6个月租金3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办公楼为甲公司2016年5月后购入,甲公司对不动产租赁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业务7:7月20日,购进一辆小汽车用于公司高管通勤,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税额3.9万元。

业务8:7月22日,提供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其中包含向客户收取的代垫运费0.5万元(已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

业务9:7月25日,进口一批电子芯片,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关税税率10%,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业务10:7月31日,将自产的50部手机投资于戊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戊公司5%的股权。该批手机的生产成本为1300元/部,投资协议约定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200元/部(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一致)。

其他资料:甲公司2023年6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7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或勾选确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23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详解

一、业务1: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1.商业折扣的税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现金折扣的税务规定:现金折扣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需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但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计算过程:

折扣后销售额=1000部×2000元/部×(1-5%)=190万元

销项税额=190万元×13%=24.7万元

二、业务2:视同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

1.视同销售的判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确定:视同销售货物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本题中存在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100元/部),因此优先采用该价格。

3.计算过程:

视同销售额=10部×2100元/部=2.1万元

销项税额=2.1万元×13%=0.273万元

三、业务3: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税率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题中设备购入时间为2018年(已抵扣进项),适用13%税率。

2.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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