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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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2\u一、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 1

(一)虚拟财产的词源意义 1

(二)虚拟财产的历史发展 1

(三)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游戏的发展 2

(四)我国首例虚拟财产案 2

二、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2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2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2

三、关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学说 3

(一)物权说 3

(二)债权说 3

(三)知识产权说 3

(四)无形财产权说 3

(五)新型财产权说 3

四、观点评析与本文观点 4

(一)虚拟财产不应作为一种债权 4

(二)虚拟财产不应作为知识产权 4

(三)虚拟财产不应作为无形财产权 4

(四)虚拟财产应当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物 4

参考文献 6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作者:金明武

[摘要]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网络消费的另一消费热点。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许多法律学者的关注,使法学界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对传统的民法、商法、刑法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伴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增多,其案件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规范可以适用,因此,法院在处理有关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如何?应否将其纳入物权的范畴?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物权

一、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

(一)虚拟财产的词源意义

汉语中的“虚拟”有两种含义:其一,不符合或者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其二、虚构的。据此解释,“虚拟”的东西,不存在于客观的物质世界,而是人们虚构和假设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非现实性。

翻译的时候,人们通常将“虚拟”对应英语中的“virtual”。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virtual”是指虽然不是真的,但因其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或可充当)真的。

对比中英文的不同解释可以看到,英文中的“virtual”更接近“虚拟财产”中的“虚拟”,即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其与真的财产具有同等或类似的效用。

(二)虚拟财产的历史发展

早期的虚拟财产表现为虚拟物品,最早出现在电子公告板(BulletinBoardSystem,英文简称BBS)中。“在BBS中,人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问题或者寻求帮助等。在早期的BBS中,都是通过注册ID,发表帖子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ID代表了用户在互联网上特定空间内的身份。为了鼓励用户多发帖子以此来吸引更多的用户,设立了积分制度,根据积分的多少设置了不同的等级,拥有积分越多、等级越高的用户在论坛中享有的权利越大。随着积分制度的日渐成熟,原先简单的积分逐渐转变为各种虚拟货币。”刘慧荣:

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

值的权利凭证,如同其他权利凭证一样,其真正意义不在于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其能够体现和证明玩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因此这种能够体现财产价值的凭证又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独立于运营商。”

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观点评析与本文观点

(一)虚拟财产不应作为一种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游戏玩家在进入一个网络游戏时,须先与运营商达成一个协议,玩家支付款项以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运营商为玩家提供相应服务而从中获取收益,因此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将虚拟财产归为债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此说忽视了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只是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但玩家对其享有使用、转让等权利,且不受运营商干涉。

(二)虚拟财产不应作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right)”。朱崇实:《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朱崇实:《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三)虚拟财产不应作为无形财产权

学术界对无形财产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1、无形财产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者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2、无形财产指知识产权;3、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和模式,将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都称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仅为其中一种“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其自身概念较为模糊,虽然有判例将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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