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效应.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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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效应 自报纸和杂志泛滥以来,它一直在吸引新闻关注,并在新闻技术上采用了监听和跟踪等方法。“明星、血腥和性”用黄色新闻来补充新闻内容。尽管受到了争议,但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下,它有机会恢复。在媒体高度商业化和市场化的今天, 吸引读者、观众注意力, 提高阅读率、收视率是大众传播媒介坚定不移的追求目标, 媒体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牺牲新闻内容标准以置换更高的被关注程度。这是一种饱受争议的做法, 在赢得“眼球效应”的同时却往往使媒体陷入新闻伦理和法律的困境。 纵观国外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结构, 犯罪报道以其暴力、血腥及给读者带来的刺激性、新奇性体验而占据众多版面和频道资源。纽约塞拉克斯大学曾对美国100家电视台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大约30%的新闻是犯罪报道。无独有偶, 我国媒体也越来越热衷于对犯罪新闻的报道, 特别是涉及性犯罪的报道。由于缺乏新闻伦理准则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新闻法规的惩戒机制, 媒体往往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失守”, 做出有悖于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 性犯罪报道的规范 客观、准确、全面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 原本是新闻媒体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可媒体往往会为追求新闻事件中的刺激性和新奇性, 而丧失最基本的理性原则, 将新闻价值和职业准则抛之脑后。性犯罪新闻就是就这种极易导致新闻操作失范的报道题材。因此, 如何规范当前性犯罪的新闻报道, 也成为媒体必须正视的问题。 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 性犯罪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和个性化特征, 新闻媒体在选择此类事件和题材进行报道的时候, 必须考虑到其内容的敏感性和特殊性, 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具体而言, 性犯罪新闻报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受害者的精神障碍 性犯罪行为不仅会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害, 也会对受害者的精神与人格造成严重而持久的破坏, 对某些受害者而言甚至是终身伤害。性犯罪很容易造成受害者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即性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和情绪化的易激惹和回避行为。北美医生桑德拉·休特兰和多纳尔德·舍尔 (1977) 调查显示, 性侵害对受害人的婚姻和正常社会交往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在受害的女性中, 83%在事后无法摆脱内心恐惧, 58%自尊感降低, 28%产生心理孤独感、回避社交活动, 55%在生活态度上滋生敌意, 养成好攻击的性格。 2、 作为受害者的受害者 在一般刑事案件报道中, 公众一般会对施暴者予以指责, 而对受害者予以同情或提供帮助。但在性犯罪报道中, 受害者却往往会成为公众、家人责备和唾弃的对象, 甚至还被当成性犯罪的始作俑者。日本某项实证调查显示:在强奸和猥亵性伤害中, 被害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占70%, 因强奸被迫迁居的超过20%, 因猥亵被迫迁居的占13%, 因强奸不能正常工作就学的占18%。 3、 青少年群体对性犯罪的敏感性 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的新闻报道和其他题材的新闻报道, 性犯罪信息因为涉及到性与暴力的双重属性, 在内容上更具敏感性。性犯罪过程的细节信息描述对于青少年群体而言是不合适的。而对性受害者而言, 信息的不正当获取与传播往往会涉及受害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 性犯罪新闻报道中, 信息传播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信息的不当获取与传播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更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 新闻的伦理失范 近年来, 性犯罪新闻越来越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 夸张的标题以及煽情的写作手法在媒体报道中层出不穷, 这些新闻报道往往单纯的追求媒体的轰动效应而不惜放弃新闻操作标准和记者职业规范, 使新闻陷入伦理失范的境地。 1、 新闻素材的主观编辑 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是新闻的基本属性, 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和稿件写作时, 必须一切从事实出发, 以“旁观者”身份进入事件现场, 进行冷静的观察、客观的叙述、细致的采访, 以求明辨是非, 做出全面、公正、客观的报道。但在当前的性犯罪新闻报道中, 为了能够凸显新闻中的“猛料”, 新闻记者不惜放弃客观观察与真实记录而对新闻事实进行干涉, 将主观判断强加客观事实之上, 甚至有目的地设计矛盾冲突, 对新闻素材进行主观编辑。如2013年2月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新闻报道, 许多媒体在案件尚未定性时便在头条标题标明“李天一轮奸案”“丑闻”等字样, 并在报道中过度集中于李天一的出身, 将“银枪小霸王”、“李衙内”的标签加之其身, 甚至还将其父李双江的风流韵事与之联系在一起, 报道中充斥着极为明确的价值判断和情感取向。显然, 这是违背基本的道德伦理的。 2、 侵犯人人身份权的需要 在一个成熟完善的新闻行业中, 对于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是最基本的准则之一。但是近年来,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好奇心, 提高媒体自身的发行量、收视率, 我国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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