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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疫情时代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2022年,无论是帝都的3月,还是首都的5月,因奥密克戎变异株疫情席卷下,政府采取了居家、隔离、停工停产等一系列措施,其他很多城市也同样采取了防范措施。由此,外贸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合同的延迟履行、延迟交付甚至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等情况。那么,在如此的特殊时期中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就此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及时沟通、采取积极措施
第一,及时梳理订单/合同,了解每个订单/合同的进展情况。重新审查合同,确定不可抗力条款描述的情况,以及当前情况是否符合该条款的条件。部分不可抗力条款对于告知义务有时间限制的规定,由此应及时通知相对方。
第二,积极联系生产商、原材料/配件等供应商,如出现供应风险,需要尽快寻找备选方案或者更换供应商。
第三,主动告知情况,货物所在地、履行地发生的情况,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传真等)进行补充协议、调整/补救方案或者重签合同等的方式与对方友好、善意地寻找变通之路。
第四,密切关注物流动向,便于及时变更物流方式与调货地点。对于受国际航班航线变动的影响、物流堆积导致发货高峰等问题,建议出口企业及时与货代沟通,预留出充足的装柜、装箱和装船期,确保不会错过交货时间点。
而对于货物无法装卸超期滞留船上、港口或机场的情况,导致仓储费、滞箱费等相关各种费用大幅增加,成为企业负担。为避免此种情况,如尚未发货的,建议及时与收货方协商更改目的地避免滞留或经停,或尝试陆改水或铁路等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如果实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可以暂时将货物存储降低成本。
二、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的外资企业,首先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及《关于免费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合同的交付条款,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分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审视
合同中已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合同已将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则应综合判断疫情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交易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约定不明的,确定准据法并借以判断不可抗力的应用。我国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第 79条(1)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也可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六章关于“艰难情形”的规定与交易相对方协商处理。
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的情形,则应根据中国法的规定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 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中国法下,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此不可抗力应“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②此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随之疫情突发和反复的形势之下,人民法院对前述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了指导性意见,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上海市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合同相对方不是《公约》缔约国的,或者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来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当前疫情反复、突发等不确定情形下,建议外贸企业提前制定应对策略,未雨绸缪,在签订新的贸易合同前,审慎评估自身的履约能力,选择适用的法律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避免域外法律的不确定性。更需合理约定免责条款,明确将疫情和疫情管控措施纳入不可抗力条款,以避免受疫情管控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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