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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杜 渐 引 言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已于2014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1日以〔2014〕第19号公告予以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前为《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修订背景 (一)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一是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凸显,质量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产品质量监督方式不断创新,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 二是全国人大于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国务院2012年又颁布实施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都对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新规定 三是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原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提出对《原条例》的调整范围、部门职责、检验制度、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的评估建议 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修订背景 (二)基本思路 本次修改遵循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按照上位法将《条例》定位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域的一般规定,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是将近年来我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三是吸纳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原条例》的评估建议,运用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对现行条例的清理成果 四是对接2014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一、修订背景 (三)修订重点 《条例》共五章53条,在《原条例》基础上删除了33条、修改了16条、新增了37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义务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是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条例》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与义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是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将《条例》调整的产品范围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 ——对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修订背景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生产者的出厂检验制度等 ——新增了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的6种禁止行为 ——建立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制度 ——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不合理危险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将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统一管理 2、强化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责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其监管职责: 一、修订背景 ——强调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确定了本市产品质量监管实行质监部门主管,质监、工商分别负责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体制 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上位法规定,也符合国家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职能分工,又避免流通领域重复监督,职责不清 ——完善强化质监、工商部门的质量监管措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创新质量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法行为约谈告诫等制度 3、规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 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虽然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检验,但是其检验行为直接关系生产 一、修订背景 者、销售者、消费者利益,规范其行为,既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真实,也保障检验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检验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 ——规定了检验机构抽取样品的要求 ——规定了检验机构在检验结束后退还样品的要求 ——规定了对同一企业两次以上的监督抽查,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进行 ——规定了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前多规定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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