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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样方法 生成随机数的方法 随机数骰子法、随机数表法、伪随机数发生器法、扑克牌法 主要随机抽样方法 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随机抽样和整群抽样。 一、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 二、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程序 三、抽样相关文书及其填写规则 监督抽查抽样通用要求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 国家质检总局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承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抽查实施方案,组织抽样及检验 检验结果确认 1.检验完成后,承检机构将检验结果上报国家质监总局监督司 2.承检机构向被抽查单位发送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通知书 被抽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检验结果 承检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回复异议,或进行复检 承检机构上报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汇总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抽查结果 异议处理完毕,或复检完成 进入后处理流程 企业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图3-9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图 1.抽样程序 ○制定抽样工作计划 ○培训及纪律教育 ○向抽查任务组织部门报送抽样人员名单 ○抽样过程的有关工作程序 ○现场抽样结束后的相关工作程序 二、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程序 2.抽封样通用要求 ○关于抽样人员的要求 ○对于样品的要求 ○抽封样操作的要求 ○其他要求 抽样程序 一、抽样程序 (一)制定抽样工作计划 承检机构首先要根据监督抽查的要求,合理安排抽样人员、抽样路线、抽样工作周期,制定相关抽样计划,同时要配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准备好抽样使用的各类文书等。 (二)培训及纪律教育 抽样前,承检机构应对参与抽查任务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抽样人员学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抽查方案以及相关的产品标准。同时抽样人员应掌握委托方就该抽查抽样任务规定的相关要求,清楚抽查有关的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熟悉该次抽查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抽样程序 (三)向抽查任务组织部门报送抽样人员名单 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时,承检机构应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人员名单上报表》报至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承担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承检机构将相关执行抽样任务的抽样人员情况列表(任务、姓名、联系方式等)上报省质监局质监处。 如果是参与机构,应当及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承检机构。 必要时,承检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主动与抽样区域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联系,通报抽查工作安排 (四)抽样过程的有关工作程序 1.抽样时应执行的“表明身份”的程序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和抽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抽样员证、身份证、单位介绍证明等) 抽样程序 2.抽样前应执行的“告知”程序 抽样员在抽样时须告知被抽查方监督抽查的目的和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等情况。承检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抽样人员还应向受检单位告知收费标准。日常抽样工作中,抽样员还应当向企业发出抽查通知书和被抽查企业须知。抽样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要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对企业提出的问题确不清楚的,不得随意答复。 3.被抽查企业和样品的核查程序 抽样时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或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被抽企业没有持照合法营业的属于不宜抽样情形;对于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具有合法身份,对于未取得有效许可或证书的应停止抽样。 核实的方法可以通过查验企业的证书原件,同时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网站公开查询栏进行查对,必要时应向发证部门查证。并将企业加盖公章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带回备查并存档。 抽样程序 4.对产品是否存在不宜抽样的情形进行确认的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 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另外,对于具体的抽样任务,在抽查通知文书或抽样方案中,规定其他一些不得抽样的情况,抽样人员应按程序在抽取样品时先进行确认。 广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抽样员培训 培训机构:广西质量检验协会 桂质检协培字[2017]12号 一、抽样检验基础知识 1.抽样检验基本概念 2.抽样检验应用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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