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ppt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5.我国《产品质量法》上产品的范围 “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适用本法规定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以及初级农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规定的产品 (不应当局限于有偿交换) 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赔偿责任另行规定 (二)产品责任及其赔偿范围 1.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商因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2.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据以确定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经历了以下变迁: (1) “无合同无责任”(早期产品责任被纳入合同责任) (2)疏忽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思考:重要意义与局限性 (3)违反担保责任(同样放松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并不考虑故意、过失或疏忽的问题)思考:重要意义与局限性 (4)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思考:重要意义 从合同领域发展到侵权领域,从过错责任发展到严格责任 从有利于生产者发展到有利于消费者 我国《产品质量法》从一开始确立了产品责任归属于侵权责任,并对生产者与销售者分别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立法模式。 3.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基本条文——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或者侵权人存在过错(对于销售者而言) 缺陷产品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害 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第一,“缺陷”的基本含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1)设计上的缺陷 往往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如配方、处方的错误,原理的错误,结构的错误;但不容易认定,影响大 (2)制造上的缺陷 制造缺陷可产生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容易认定,影响相对小 (3)指示缺陷 产品指示缺陷主要是在产品的信息传递中出现问题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认定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指示的时间,指示的内容 ,指示的充分性,指示的方式。 消费者期待标准: 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是建立在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待上,产品是否超过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使用者的能够预见的危险范围或程度。 这种标准是将关注点放在产品而不是生产者的行为上,是带有一定主观性的判断标准,尤其是法官个人的判断。 成本收益分析标准: B<PL(B代表预防损害的成本,P代表损失发生的几率,L代表损失) 这是一种借助定量的经济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进而判断生产者是否承担责任)的方法。它遵循市场效益的原则,认为支付较大的成本以避免较小的损失和拒绝支付较小的成本去避免较大的损失,都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法律追求的效率目标。但该方法具体操作较复杂。 两者综合考虑: 生产者在不降低产品使用性、又不提高价格的情况下,减少产品不安全性的能力 生产者通过产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分散损失的能力 使用者在具体使用产品时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能力,预见产品固有危险的能力 符合同样需要且安全的替代品是否容易获得的能力 第二,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推定销售者存在过错——针对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受害人享有选择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其次,若选择向销售者索赔,则在过错的证明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事实自证,推定过错→销售者举证证明产品缺陷的原因) 最后,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内部按过错分担具体责任。(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 第三,缺陷产品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害 这里的“财产”是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 立法原因:避免法律调整的重复。单纯缺陷产品本身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已经能使缺陷产品的买受人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于并未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并不构成产品责任,但须按有关产品瑕疵担保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4.产品责任的免除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加害人得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意味着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并非绝对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文档评论(0)

151****3101 + 关注
官方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 成都禄星动辰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IP属地四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MA6368873E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