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应从何做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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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助力人生,欢迎关注小编! 落实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应从何做起 刘锋 崔鑫 监管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规划和措施,为资本市场改革搭建了四梁八柱。但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如何落实这些措施是深化改革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资本市场在法律配套建设与实施、市场参与者结构、市场交易规则和效率方面还存在若干结构性短板,监管机构对此也在逐渐加深认知,并形成了一定共识。从 “四个敬畏”,到“金融委全面开放11条”,再到“证监会全面深化改革12条”,监管机构正在着手解决资本市场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千头万绪,任务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统筹政策和措施的施行次序,在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领域,精准施策,狠抓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应当避免面面俱到,避重就轻,必须抓住核心问题,一改到底。只有这样,才能尽快依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完善市场参与者结构,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由大变强,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依法监管是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领域 资本市场是建立在信任和信心基础上的,而信任关系是需要通过契约的界定并依靠法律规则的建立和有效执行提供保障的。如果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惩处,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甚至还会持续受到伤害。那么这样的市场就是典型的“柠檬市场”,投资者自然会“逆向选择”,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信任缺失,市场逐步萎缩。中美两国股市回报率和GDP增速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过去十年,中国股市的年平均回报率为1.61%(以中证500指数为例),GDP年均增速为6.99%;而美国股市的年平均回报率为10.32%(以SP500指数为例),GDP年均增速为2.05%。显然,我国股市没有反映实体经济的发展,与GDP的增长严重背离,远远没有起到经济发展“晴雨表”的作用。 要树立投资者对市场公平、公正的的信任和信心,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的立法、配套的司法、严格的执法,猛药去疴,严厉惩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净化市场生态。这一领域的改革,也是其他各领域改革得以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当前还存在以下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解决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薄弱的问题。监管机构近年来大力开展证券市场执法,查处了一系列大案要案。但是,很多惩处措施只能算作“罚酒三杯”。例如,在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件中,上市公司被处以60万元罚款,当事人被市场禁入并处3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这已经是在当前法律规定下监管机构所能做出的“顶格”处罚了。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对其给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带来的损害相比,根本无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因此,当前亟须在立法层面,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相关行为主体的惩处力度,建立和完善与责罚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同时,还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涉及证券市场的各种单行法,解决好个别单行法与上位法不適应、不协调之处。 其次,在立法先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和促进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机构分工协作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当前,公安机关在协助监管机构查处证券违法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需规范和优化之处。检察院在起诉涉及证券的案件时,偏重于内幕交易和职务犯罪,较少考虑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等的掏空行为所形成的隐形犯罪。法院在受理涉及证券的诉讼时还存在诸多限制,乃至“真空地带”。这些司法领域的不完善、不配套,一方面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和权限,无法高效迅速地固定证据、保全资产、控制疑犯;另一方面也导致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过度依赖于行政罚款和市场禁入,缺乏民事索赔和刑事诉讼手段。民事索赔的主要形式是集团诉讼,而我国截至目前仅有6起证券违规案件发生过民事索赔,显然还远没有做到对各类案件“应索尽索”。本世纪初,安然财务造假案后,美国开始执行“萨班斯法案”,违法的上市公司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都被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而且刑期较长。我国目前这类刑事处罚还非常少见。 再次,有必要通过更加严格的行政执法,建立对证券违法行为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除了立法不完善所导致的监管机构执法力度薄弱问题,监管机构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速度也有待提高。我国监管机构习惯于在全面查清全部违法行为之后,再对相关机构和当事人公布处罚决定。很多处罚公告都是针对两三年前的违法行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即不追求一次性查实全部违法行为,而是查实一项处罚一项,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处罚也逐步升级。这种雷厉风行的处罚速度,可以强化监管执法的震慑力,同时避免给市场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的观感。 二、确保市场参与者履责归位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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