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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案例)企业 法案例 企业法案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 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 体资格的重要表现。顾勇是壹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 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壹家独资企业,自己做 老板。可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 解和壹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X 公司,自己为该企 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 1 元钱,即象征性地出壹 点就能够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 元,外加壹些碗筷、几把桌椅; 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壹处即 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运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 决运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佣 3 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 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 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 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运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壹名经理来管理 企业;可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 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 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壹块 企业的招牌挂在运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请问:顾勇的之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 担 2003 年 5 月至 2003 年 6 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 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 A 企业)运矿石。后经 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 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 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 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另 查明,该企业在 2004 年 5 月 20 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 (2004)渝三中执字第15 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 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 企业)财产全部作价 410 万元卖给陈国 海(可称丁)。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分歧] 第壹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 企业)是个人独 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 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 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7 条的规定,原 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 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 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 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请问:你赞同哪壹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 [案情介绍] :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 X 公司(以下简称东光 X 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 2000 年至 2002 年间多次 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 年 6 月,双方结欠货款 57259 元,在支付 2 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 2002 年 8 月达 成仍款计划,约定余款于 2003 年 5 月前仍清。 2002 年 11 月 8 日,李传营(甲方)和王某(乙方)达成转让 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 1 、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运营权。 3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 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仍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仍到期债务,但被告 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仍。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 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 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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