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法律思想及其法理脉络.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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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Sep. 2018 / No. 5/ 马克思主义研究 后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法律思想及其法理脉络 牛锦红* [摘  要]  后马克思主义宣称他们的理论内在于马克思主义的谱系学之中,但是,不遗余力地撕 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叙事方式,使得他们的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三个层面(经济、政治 和意识形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关系等理论其实无关,无可撼摇的法律理论根基与正当 性基础荡然无存。由于后马克思主义撕裂并消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联,赋予法律“政治”本体 论属性、把“话语”看成是“法律”生成的主要元素,同时认为“法律”是伴随人类永恒存在的社会事 实等认知,严重腐蚀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根基,后马克思主义对“法”的主张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 想及其法理脉络相去甚远,偏离多于继承。 [关键词]  后马克思主义;法律;法理脉络;撕裂;消解;话语 “后马克思主义” 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一些西方论著中,是随着“后现代主义”思潮 而出现的概念,它主要反映的是当今西方一些赞同“后现代主义”的学者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种种态度。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后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学术思潮逐渐为我国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 等学科研究关注,然而,我国法学界鲜有对其涉足。的确,从严格意义上说,后马克思主义并没有提供 出明晰的、具有体系化的法律观点,不过,我们完全可以凭借法与政治之间的逻辑勾连关系,从他们的 政治认知解读出其法律主张。通过探究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源起,剖析后马克思主义的法理脉 络,不仅可以增加对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深度,而且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法理脉络的认识 也具有特别的价值。 一、 生产方式: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法理脉络的根基 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追随、质疑再到祛魅以及在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总体批判过程中,马克思完 成了新唯物主义的法律思想与法理脉络的建构。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在黑格尔 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和表现形式。他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在道 * 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450046。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政治规 矩’的缘起与践行路径研究” 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百年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13CFX035)的阶段性成果。 061 德方面存在较大缺陷,而国家体现了绝对正义与公平,有较高的道德性和自由性,是完美的化身。因 此,黑格尔认为国家与法决定了市民社会,国家这种上层建筑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 根本动力,而社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与法派生的东西。客观地说,对于黑格尔的这套理论,当时还是 革命民主主义者的马克思并没有太多的质疑。但是,关于林木盗窃问题的辩论对马克思触动很大,这 场辩论不仅使得马克思开始怀疑黑格尔“道德和自由体现”的国家概念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之间关系的论述,而且导致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全部(法)哲学体系的批判。1842年10月,《关于林木 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体现了马克思第一次在现实中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标志着马克思开始关注实际 利益纷争在法的制定中的重要作用,也揭示了马克思主张的法与法律是从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存 在的斗争中产生的。之后,马克思不断提出必须承认物质关系、历史条件、市民社会以及各种形式的 斗争对法的产生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残酷的事实,使得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伦理国家”被私人利益所裹挟已经走向堕落,因此,马克 思退出《莱茵报》之后,再也不能容忍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思辨理论。他通过阅读早期资产阶级作家和 启蒙主义学者的理论著作,写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从而彻底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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