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澳门地区刑法中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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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澳门地区刑法中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探讨

关于内地与澳门地区刑法中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探讨   【摘 要】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一直困惑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内地刑法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澳门地区刑法却给出了明确的肯定回答。理论界对此的探讨却陷入二难境地:作为既遂犯处理,不符合鼓励犯罪人及时悔悟的刑事政策;作为危险犯的中止犯处理,又违背了犯罪既遂后不可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的基本原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认识危险犯的性质,危险犯应被视为从犯罪成立意义上的一种分类,而非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因此,澳门刑法规定应作适当修改才较为妥当,而内地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可包容危险犯的中止情形。   【关键词】内地刑法; 澳门刑法; 危险犯;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256-02      转瞬间,澳门已回归祖国逾十载。由于两地社会制度的迥异,其刑法的价值取向、法律观念与具体制度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本文试图对危险犯既遂后能否再成立中止形态这一争议较多的问题,结合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的不同立法态度及理论界的观点分歧,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探讨,以期能澄清分歧,从而对加强两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顺利解决两地的区际司法冲突有所裨益。   1 内地关于“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的态度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因此,就危险犯而言,不需要发生最终的实际侵害结果,只要出现了法定危险状态即可成立既遂。但是在现实中,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情形出现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时成立犯罪中止抑或犯罪既遂?   内地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一立法规定明显是以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作为犯罪未遂成立的必要条件;若属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构成犯罪中止。这属于将犯罪中止作为与犯罪未遂相并列概念的法国立法模式,而对危险犯的既遂与中止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该情形应当成立危险犯的既遂,否定犯罪中止成立,并认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努力,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宽情节来考虑。【1】因为故意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它们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关系,不能同时共存。犯罪既遂后,犯罪过程就已经结束,不存在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因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志,危险状态一旦出现,行为便已构成既遂,不可能再成立中止。但是,如果将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最终发生的情形按照犯罪既遂后的悔罪情节来处理,不仅会带来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的负面效应,无法体现我国鼓励犯罪人积极中止犯罪、保护法益的刑事政策,也有违社会大众的法情感。   2 澳门地区关于“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的态度   《澳门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作出一已决定实施之犯罪实行行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为犯罪未遂”;第23条规定:“一、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这一立法规定说明澳门刑法构成犯罪未遂的必要条件是“未至既遂”,视犯罪中止为犯罪未遂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犯罪未遂分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属于典型的德国的立法模式,与内地刑法立法模式迥异。尤其明显的特点是将“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结果发生者”,也视为犯罪中止(即中止未遂)的一种。澳门刑法学界都认为这种中止主要是针对“危险犯”而言。作为“危险犯”的既遂,理论上都认为无须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就构成“危险犯”的既遂。[4]但这一规定是否与刑法基本理论相背离,其措辞用语是否科学、严谨,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3 澄清问题的关键:对危险犯性质的再认识   我们认为,两地承认所谓危险犯既遂后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犯了一个前提性错误,即:它们都把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认为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就是危险犯的既遂。如此,便造成了二难局面:作为既遂犯处理,不符合鼓励犯罪人及时悔悟的刑事政策;作为危险犯的中止犯处理,又违背了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的基本原理。事实上,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要件,并非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志。把危险犯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不仅无法使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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