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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和发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和发展
摘 要:通过对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阐述,找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随着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后,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使我们应及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针对其所存在的不足做及时的补充和完善,以求更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
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
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
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7.结社权。在我国,消费者结社权最淋漓尽致的表现是:消费者协会。其他组织也有,但是只是小范围的。
8.获得教育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9.监督权。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了,可以向商家提出,可以向工商局、消协提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些都是监督权的具体行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重,要求相距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
4.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
1.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2.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3.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特别在处理消费者争议方面有更大的权威;
4.大力改善消协组织的维权条件,为切实发挥各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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