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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
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
摘要:在近年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高逃逸率成为这一类案件的特点,探索这一背后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一幕幕悲痛教训的背后有更多需要我们去思考的东西。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安全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将法条分为三个部分,其中有两个部分对逃逸行为做出了规定,足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刑法对此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全年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四十余起交通肇事的案件中近半数的案件存在逃逸行为,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对受害者的求助以及案件的及时侦破。
一、肇事司机逃逸的原因
探求导致肇事司机逃逸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从心理状态方面考虑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恐惧的原因
这里的恐惧来自多个方面,有对肇事行为后果的恐惧,有对后果可能引起的法律制裁的恐惧,也有来之受害者家属报复的恐惧等等。来之法律层面上的恐惧,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知识的缺乏所引起。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有着不同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是共同预谋犯罪、重大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比较典型的过失性犯罪,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往往在没有逃逸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者事后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积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往往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因恐惧引起逃逸的行为则比肇事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刑法对其打击的力度当然也会很大。
交通肇事行为其实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危害。而在肇事以后逃逸行为则违反了三种义务性规定:即肇事后积极求助伤者的义务、报警的义务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基于肇事行为这一先前行为,法律赋予肇事者更多的法定义务,对这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则是对刑法保护的法益的又一次侵害,侵害程度更大,这也是刑法重点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要原因。
而很多的交通肇事者则并不明白这一点,总是认为肇事行为比起逃逸行为严重的多,不知刑法并不加区别原因地将逃逸行为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只有在悲剧发生后才能明白逃逸行为的实质。
2、基于侥幸的原因
从心理状态上考虑,一个正常的人在犯罪后第一意识就是离开现场,这是无可厚非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法律处罚的一种恐惧心理,渴望能通过逃离现场的方式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效果。在其他种类的犯罪中,法律并不要求犯罪者必须留在现场而把逃离现场作为加重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则不同,法律附予了当事人必须留在现场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基于以下原因:(1)肇事者在当时最能及时有效地救助伤者,正因为如此在刑法第133条中专门对交通肇事罪增加了一个条款---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中没有谁会比肇事者更快更有效地接触到伤者,也没有谁会比肇事者更方便救助伤者。(2)从法律效果上考虑。正因为刑法本身对过失犯罪的打击力量相对比较小,犯罪人最后所要受到的处罚也会比较轻,无论是从犯罪构成上(必须要致人重伤或死亡且要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还是从处罚力度上(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做了相对宽裕的规定。这是希望在一个宽裕的法律环境下让肇事者主动担负起自己的法律责任,主动担负起对伤者的法律义务。而肇事者的侥幸心理,则让立法目的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实现。
3、其他方面的原因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比较常见的原因就是肇事司机有酒驾行为,为了逃避酒测而逃逸,这反而会使犯罪情节更加严重。逃避对受害者民事方面的赔偿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时交通工具的方便、快捷的性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肇事者最终选择逃逸。
基于以上原因就不难理解在交通肇事中有如此多的逃逸行为了。笔者认为这所有原因的根源正是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理念的淡薄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事实表明大多数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都有经常性违反交通秩序的习惯,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都有很多自以为微不足道的坏毛病,惨剧的背后我们应该深刻的反思,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
二、道路交通安全对策
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道路交通安全理念极为重要,理念的树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针对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内容理念树立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民众,特别是农村群众法治观念薄弱,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作者建议政府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应当担负起更多的社会义务,可以利用在本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肇事案件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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