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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征信立法框架思考

构建我国征信立法框架思考   摘要:自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以来,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构架的全国性法律,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基本是在法律真空中运行,在征信实践中案件频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征信主体的涉诉风险越来越高,征信法制缺失已成为当前制约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对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立法框架提出建设性意见,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体系;征信立法;信用信息;诉讼案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071-03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征信立法现状      我国征信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经由试点向全面铺开发展,取得了不少成绩,现有的征信规定对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国目前征信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明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分散立法,有关征信的法律文件数量多,没有统一的征信立法,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机构很少考虑法律法规的协调;二是立法层次低,现有的征信立法均为部委及地方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有限,难以对信用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三是立法主要规范征信业务的行为主体和征信业务活动等方面,大部分在于如何管理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保护、个人信用等方面规定的较少。   下面就我国近年来征信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分析征信案件的主要类型,并针对性地对征信立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征信实践中的几类诉讼案件      (一)信用信息录入错误引发纠纷   案例1:2007年初,王先生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因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遭拒绝。王先生认为不良记录有误,曾到多家商业银行查询原因未果,后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后经查实,异议信息系某商业银行在2002年系统上线财务移植时造成的工作错误,将担保人王某某(与王??生同名)的担保信息录入系统时,错将王先生的个人信息录入了系统中。王先生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有错误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该商业银行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信息在采集、录入、更新各个环节都可能由于操作失误、疏忽、故意等出现错误,同时,如果征信部门对从相关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加甄别直接导入系统,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剧信息的出错率,信用信息录入错误不仅给个人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加大了征信机构的诉讼风险,影响了信用记录的权威性。      (二)因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引发的争议   案例2:某房地产公司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在征得16名员工同意后,分别以16名员工的名义在某农行办理了16笔、共计136万元一年期个人流动资金贷款。2008年9月,16名员工中有人到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遭拒绝,一查才得知,由于单位以其名义贷款逾期,使他们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留下不良记录。随后,该16人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不良贷款记录保存年限的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世界各国普遍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对个人信用信息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一是信用信息的价值已经不存在,应该删除这部分数据。二是为了保证个人征信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而删除过时的个人信用信息。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目前尚没有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期限作出规定,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三)个人姓名及证件变更导致信息查询失真引起的争议   案例3:2008年3月,李先生向某建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遭拒,原因是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显示正常,但在建行特别关注系统查询显示李先生有一笔未知来历的关注贷款。李先生称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了异议申请。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显示,李先生没有信贷业务信息。在进一步沟通中了解到李先生曾更改过姓名,征信管理部门依据其户口簿上的曾用名进行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显示其在农行有一笔连续逾期10个月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李先生最终回忆起,有个朋友借了他的曾用名身份证办理了个人贷款业务。   案例分析:征信系统不能自动显示个人更名前的信用信息,更名前的不良信用信息易被掩盖,存在风险隐患。同时,在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身份证不是唯一有效证件,士官证、军官证、警官证等证件均可以办理,存在一个人有两个以上信用报告的问题,影响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情况的客观评价。      (四)信用信息数据更新不及时引发争议   案例4:2007年12月28日,王女士到工行某分行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业务时遭拒绝,原因是在查询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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