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养老金与退休待遇不挂钩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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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金与退休待遇不挂钩探讨

机关事业养老金与退休待遇不挂钩探讨   随着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机构改革的步伐来临,加快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也势在必行,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的发展, 能对促进我市机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起到积极的作用,就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户缴费与待遇不挂钩,困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持续健康的发展做以探讨。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始于1993年, 当时主要接收企业代管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永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的保险业务。 97年,我市开展实施以市为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工作,参照省市的文件精神,制定改革方案,实行全员统筹, 2002年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社会化发放,2007年实行养老金大循环模式。通过以上几个阶段的发展,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渠道,基金收入逐年呈增长趋势,基金滚存结余较大,总体上呈平稳运行态势,对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有一定的防御作用。 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不挂钩,还是给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带来了许多问题。 就此问题,全国各地的经办机构都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就拿我省来说吧,为了体现个人账户和待遇的计发相结合,决定在给退休人员发放人事部门确定的养老金同时,再加发个人账户1/120的补充养老金,因为当时这只是作为讨论稿,各县市认为这样做行不通,对征收养老保险没有积极意义,等于否定了自己的工作,从根本上也体现不了个人账户和待遇挂钩的实际问题,还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进一步拉大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不利于稳定发展的大局,所以当时这个决定暂时搁置了下来。下面笔者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十几年的工作经验,并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好的做法,对尽早尽快建立我市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与退休待遇计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几点建议,以便真正的体现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使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计发更趋合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缴费与待遇脱钩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   企业人员在职时所缴的养老保险保险费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额要多,而领取养老金却??少,权利和义务成反比例;而机关事业单位是缴费基数少,比例低,甚至于不缴费,可退休工资和在职时领取的工资相差无几,完全不能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养老保险从1996年起就建立了个人账户,如果企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上班,他们以前年度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是否给予退还。反之,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参加工作,他们会因为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在退休时待遇受到影响。从2006年度起始,我市先后将永济电机厂76人、热电厂13人,中山街学校35人,永纺子弟学校19人,山西农药厂农化子弟学校20人成建制移交地方管理后,共计163名退休人员先后都纳入财政供养,他们以前年度在企业所缴的保险费都有个人账户,可移交过来后,根据事业人员工资制度进行重新套该, 数额远远超过企业发放金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形同摆设。   二、缴费与待遇脱钩不利于社会保险体系的顺利运行   社会保险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只有建立一套体现公平和效益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均衡负担、共担风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整体保障功能,那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养老保险待遇上完善办法,使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挂钩,实现公平与激励因素的有机结合,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减少“企业人员是后娘养的”不和谐的因素,因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性质的不同,造就了保险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套,制约着社会保险体系的前进步伐。   三、缴费与待遇脱钩严重增加了财政负担   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工作年限不满20年、 不满30年、 不满35年、35年以上,分别对应75%、80%、85%、90%不同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数,矛盾点体现在工作年限10年和19年的、20年和29年的、30年和34年和35年以上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数相同,年限之间跨度大,致使个别参保单位或个人钻政策的空子,选择对个人有利的年限办理提前退休。尤其有些效益不好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本人更愿意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因为他们在职时,单位还是按照多年以前的低工资发给他们,甚至都不到退休时领取的三分之一,所以提前退休现象的大量发生,增加了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势必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退休年限在“不满”的边缘,又想方设法的延续工龄,以达到“满”这个比例数,最终是国家受损。更严重的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明显高于企业养老金待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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