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取暖费、节日补贴”会计与税务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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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取暖费、节日补贴”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取暖费、节日补贴”会计与税务处理   当前,许多单位会根据季节变动、节假日安排给员工发放一些补贴、过节费,如:冬季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取暖补贴;到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时也会发放节日补贴(现金或实物),这些费用如何正确账务处理?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处理      此类补贴、过节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其会计处理按照如下规定:    (一)《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由规定可知,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是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五款:“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2007年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先用20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余额结余,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1.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取暖费、节日补贴”属于《条例》中的“津贴、补贴”,再加上《条例》第十条则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非工薪所得免税是指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比如,为解决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工作、生活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但国税函发〔1996〕399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此项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也就是说,免税的津贴、补贴必须经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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