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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取暖费、假日补贴”财税处理
新准则下“取暖费、假日补贴”财税处理
随着冬季的来临,单位会考虑发放员工一些取暖补贴、假日补助,一是能体现单位温暖,二是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在实际工作中,此种补助或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或以实物的方式兑现。而此对经验欠缺的财务人员来说,还是有些困扰的,特别是新会计准则及税务政策实施以来,错误的处理方式屡有表现。而这些费用到底该如何账务处理呢?本文针对于此,现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取暖补贴、假日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其会计处理按照如下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衔接问题规定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规定可知:“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是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
(二)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五款:“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2007年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先用20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余额结余,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取暖费、假日补贴在纳税实务中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补贴、过节费”就属于《条例》中的“津贴、补贴”,再加上《条例》第十条则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非工薪所得免税是指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⑴独生子女补贴;⑵托儿补助费;⑶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⑷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也有过明确的规定。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过节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征收的比例则归入工资总额计算。而所谓的“津贴不需要交个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而非“高温补贴、过节费”。
【例题分析】某市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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