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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紧密之群体变量分析
关系紧密之群体变量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53-01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论述国家制定法与社会自发秩序规范的关系,以及社会群体习惯规范的特点与局限性,比较论证法律与习惯规范二者孰优孰劣,揭示社会秩序最根本最稳健的保障是制度性规范,是国家制定法确认并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 习惯规范 关系紧密群体 法律规范
一、人类生活常态
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中,作者全面分析了目前诸多社会控制理论的重大缺陷,从而指出――社会规范――法律与社会学派的共同的关键弱点①。“为什么基本规范――诸如诚实、信守承诺以及互惠――看起来在大多数社会都出现了?”这种社会状态,只是一种常态。即使在原始社会,人真正称之为人,有了家庭观念起,和平与稳定也是当时群体部落的主流②。我认为,对这种生活常态发问是没有意义的。人类生活常态是由道德性、伦理性以及人的理性支撑着,人的道德性、伦理性和理性灌注着人类关系之网。因此只要是人类社会,人们共同构筑的社群,这种常态:自利、和平、向善、敬畏、保持一定距离就不可能被解构。这种常态,在自然状态下按其自身规律自觉地发挥效用,并不需要我们额外增加社会成本追根溯源并对其建立相关制度规定。因而只有非常态的情况才是我们应刻意关注的。在非常态中,盗窃、伤害、战争、以及不同层级的对立关系中,如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中提到的科层组织对无组织群体的控制或镇压,此时我们是凭借社会规范的哪一个利器来使自己、使群体保全?是法律规范还是习惯规范?
二、“紧密联系的群体”
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中,埃里克森按照福利最大化规范的假说,人们会自觉自然地在相互交往中将客观发生的自重损失与交易费用之和最小化。这种规范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假定共有价值的存在和内化是有可能性的③。但是当基本价值的范围界限或遵守这些目的命令的强度界限被超出――并且发生越轨行为时,法律必须以能保证自身效率的强力威胁力量为后盾。而且,埃里克森本人也明确:“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有一些外生性的基本规则,法律的或其他的,这些规则授予并保证数量足以支持资源交换的基本权利④。”
三、习惯规范的分析研究
(一)法律规范与习惯规范在现代市民社会的生存空间
谢晖教授指出,一个制度化的社会组织体的存在,应当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规则(法律),二是观念,三是主体,包括工具性的组织化主体和目的性的个体主体;四是行为,主体意志的外在表现;最后是监督,制度运行的反馈体系⑤。对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中紧密联系的群体无法产生。从行动要素上看,城市居民的行为基本上都只需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几乎不需要根据隶属关系的家族权威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因而具有更多的行动自由。从陌生人社会看市民社会的反馈要素,个体对于现实当下的直接后果负责,一般不产生长期的不定性的合作,而这也与紧密联系的群体理论中的要件持续性关联关系不符合,而与法律规范“一事一议”的特点相吻合.相对而言,城市社会的结构在逻辑上有利于法律控制,不利于习惯性规范的生长和扩展,城市社会秩序主要是具有确定性、强制性、注重制度内的平等和自由等特点的法律秩序⑥。
(二)关于互惠与互惠权力的分析
社会群体规范的运用,霍曼斯在其著作《人类群体》中提出:“一个世界上最为普通的规范:如果有人为你做了点好事,你就必须也为他做大致相当的一点事作为回报”这大概是建立在人本善的基础上的互惠规范。可是这一规范,如何解释人类大同、和谐世界永远只能是乌托邦?而此时,如果没有法律,你会以怎样的神情心里面对与你持不同价值体系的对立者或者潜在威胁者。如果互惠规范不能确证这种义务的可逆性或对称性,就很能被卢梭的问题难住:为什么我作为我自己必须以好像是我是另一个人的方式来行动,如果我基本上可以肯定自己永远不会陷入他那种处境⑦?而卢梭的假设是成立的,因为这种假设很容易被证实,在这个实际上连拥有主权的国家也都不必然是平等的世界,这也不是人人平等的世界。实质上这种互惠规范是建立在道德义务基础上。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是有序成为可能或者是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⑧。
通过对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中紧密关系群体中几个变量的研究,进而比较分析习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孰优孰劣,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不可替代性与基础性意义与作用以及法治的价值,“在于在推动社会生活的合理性的同时,还能够维系多元价值的共存。其中,制定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⑨。”因此,应充分重视法律的制度创新功能,以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龙大轩,谢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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