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债的发生 企业法和 与合同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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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会计学院法律教学部 冯伟 第二讲 债的发生 一、概述 任何债的关系,都有其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债权债务关系与亲属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同,它并非伴随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当然发生和存在。某个债的发生,比有其特别原因。抽象而言,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人的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 在合法行为中,能引起债发生的有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和其他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法行为主要指侵权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是不当得利。 二、合同 (一)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特点 合同之债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类债。合同之债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有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第二,它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第三,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善良风俗,合同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 (二)特点 侵权之债是除合同之债意外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与合同之债相比,侵权之债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有非法行为引起。 第二,侵权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 第三,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 第四,侵权之债内容主要为损害赔偿,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侵权之债的成立 侵权之债的发生,除了要求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外,还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 四、缔约过失 (一)概念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之时,已由一般关系转为特殊联系关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这种关系虽然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此时妇幼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一方具有过错。 2、该过错发生于缔结合同之际。 3、违法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相当于相对人信其合同有效所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合同不成立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成立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利益(即履行利益)。 五、单方允诺 (一)概念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方允诺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不同。 (二)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 1、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2、单方允诺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 3、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三)单方允诺之债的发生 单方允诺之债不会因单方允诺的做出而当即发生。只有当表意人提出的条件实现或程序完成,相对人成为特定人时,单方允诺之债得以在表意人和特定的相对人之间发生和存在。因此,一般将单方允诺成为附条件的债务。 (四)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 1、悬赏广告 2、设定幸运奖 3、遗赠 六、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无需意思表示,但需要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要件 1、客观要件 (1)管理事务 所谓事务,指能满足人生活需要,能成为债务标的的事项,并且依其法律性质,无本人授权也可以为之的事项。可以为法律行为,也可以为事实行为,但是单纯的不作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之事务。 事务应能成为债务的标的,如宗教、道德、习俗等事务,不能因此发生无因管理。 事务亦不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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