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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主体”党建设科学化新基点

“党员主体”党建设科学化新基点   [摘要]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需要科学理论指导。“党员主体”的理念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基点,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发展提供了新视角。目前某些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党员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此要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自觉性的教育培养。   [关键词]党员主体;党的建设科学化;新基点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10-0034-03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命题,开启了“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1]的新探索,拓展了党的建设科学发展的新空间。      一、制约党员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障碍性因素      “党员主体”是党组织中有意识地从事党的各项事业及实践活动以满足党的发???需要的党员个人,拥有主体地位、主体意识、主体素质。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弱化不符合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要求   所谓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动的、积极的、主导的、决定的地位”。[2]党员主体地位的实际情况,直接影响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目前,从总体上看,党员主体地位虽基本上得到了尊重,但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仍然处于“弱化”与“缺失”的状态。主要表现为:   1.党员的被动地位明显,党员的主动地位弱化。在“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这一带根本性的问题上,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虽然已经有了较多的共识,但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真正起支配作用的仍旧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他们才是党的主体,而普通党员长期处于被动的受监督、受管理、受教育的地位,是改造、提高和被要求发挥作用的对象。一是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强调每个党员要无条件地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忽视每个党员也都被党章赋予监督党组织,尤其是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二是在党内管理上,往往片面地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在党内思想教育上,往往片面地把党员作为被教育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思想教育的主体。四是在党内作用的发挥上,往往过于强调党员的带头和先锋模范作用,甚至把这种作用等同于党员的主体作用。   2.党员的义务地位明显,党员的权利地位弱化。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从“权利-义务”辩证统一关系看,党员主体地位同样要在党员权利和义务辩证统一中才能真正实现。所以,党员主体地位应该是党员在党内行使民主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的双重主体。但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在对待党员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熏往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而且更多的是在完成抢险救灾、弱势群众帮扶、捐款捐物、志愿献血等任务时,要求党员模范履行义务,而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权利重视不够,有意无意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更多的是偏重于向党员提要求,使得党员在党内是履行义务多、行使权利少,导致党员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   3.党员的服从地位明显,党员的平等地位弱化。党员在党内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年龄性别等差别,即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多年来党内生活中却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氛围:只讲服从不讲党员权利,只讲领导权威不讲党内人人平等,即党员个人必须绝对服从领导,以至于“无条件服从”成为党的组织以及党员个人的惯性做法,而党员个人享有权利则是次要的?熏可有可无的,以至于“党叫干啥就干啥”竟成了党员向党组织表明政治态度的常用语。长期以来,党内方针政策的形成、党内重要制度的制定、党内重要干部的选拔,这些本应由党员主体参与的事,却常常被当作党的领导机关和少数人的“专利”,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党员的意愿和呼声得不到充分表达。党员之间的这种不平等地位,实际上是党员在党内应有的主体地位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   (二)党员主体意识的淡漠不利于主体作用的发挥要求   党员的主体意识是指党员对自身在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权利、责任的正确认识与反映,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党的事业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的自主意识。这种自觉是党员为党的事业忘我工作的内在动力,集中反映了党员对待党的事业的忠诚程度和实践党的事业的先进程度。所以,即使党组织外在的管理、激励作用较弱,党员也能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性的活动发挥主体作用。相反,如果党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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