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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打盹5分钟被除名,企业严格执行“家法”合不合法-
员工上班打盹5分钟被除名,企业严格执行“家法”合不合法? 上班期间“睡觉” 单位执行“家法” 郭海涛于1997年9月16日入职湖北省武汉市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该公司实行按周倒班工时制度,即上一周白班一周夜班。郭海涛在该公司从事的是体力劳动,负责向生产车间搬送原材料并从车间取出成品。 2015年6月15日至21日,正是郭海涛的夜班工作周。18日晚上,郭海涛感到十分疲劳,就眯眼几分钟,恰巧被在车间巡视的管理人员发现。6天后,武汉公司以郭海涛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报公司工会批准。当日,武汉公司向郭海涛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海涛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5年7月2日,郭海涛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武汉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9万余元。2015年9月9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郭海涛的仲裁申请。不久,郭海涛来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武汉公司告上了法庭。 除名引发纷争 劳企公堂较量 在法庭上,郭海涛诉称其入职后一直勤勤恳恳工作,18年来与公司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目前处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2015年6月24日,武汉公司以“在工作时间睡觉”为由解除与郭海涛的劳动合同,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海涛说自己不知道武汉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也从未接受过有关《员工手册》的培训,更没有武汉公司所述的严重违纪行为,武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海涛请求法院判令武汉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9万余元。 武汉公司辩称,郭海涛因在工作时间睡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武汉公司方才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针对郭海涛提出的诉辩,武汉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回执》一份。《回执》载明:本人收到武汉公司之《员工手册》,已认真阅读,并已明白了解其中的全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中各项规定。该回执有郭海涛的签名,落款时间却早于员工手册制定之日。对此,武汉公司解释道,当时郭海涛因为害怕签订该协议导致工龄丢失,故签至入职时间。 处罚过于严苛 两级法院否决 2015年12月2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武汉公司支付郭海涛违法解除劳动关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武汉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武汉公司提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遵守《员工手册》进行了约定,郭海涛收到该《员工手册》并就此作出承诺。2015年6月18日,本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现场巡视时,发现郭海涛当班时间睡觉。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4条第20款内容: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一审法院查明事??清楚,认定事实错误。郭海涛此项违纪情形,属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武汉公司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不支付郭海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郭海涛辩称,他是在回执上签字,但公司未将《员工手册》发到他手中,他并不知道手册的内容。2015年6月18日前,他连续4天上夜班,工作完成后犯困不是故意为之。武汉公司应提供监控录相,否则属于举证不能。另外,他系老员工,不能因一次过错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及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武汉公司以郭海涛上班睡觉违反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武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从质证情况看,武汉公司提交的谈话视频并非事发现场视频。郭海涛虽然在视频中承认睡觉,但郭海涛后来的解释是“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与公司的理解存在差异,而武汉公司无法提交事发当时的视频或者照片,故其主张郭海涛上班睡觉依据不足。武汉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故证人证言无法采信。武汉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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