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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的相关法律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务工 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梁爽 问题一 《宪法》规定 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合同法》起到了衔接《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作用,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权利义务、劳动者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 上述法律规定的结论 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在退休时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本条件为男年满 60岁,女年满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现一般调整为女年满55岁退休。 《劳动合同法》关于退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办发(1995)121文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工资。 理解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关系终止是不同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只要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的年龄 我国《劳动法》对最低劳动法定年龄作出规定,即年满16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定劳动年龄上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与法定劳动年龄不能划等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仍然有劳动的权利,仍然有成为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 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应看其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凡是符合劳动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即应该认定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应该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目前,存在很多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了有关社保待遇后仍然在企业从事劳动的情况,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通常称之为劳务关系,其实是不准确的。他们与其他普通劳动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社保待遇和工伤保险问题。 劳动关系内容 上述两个问题对劳动者履行基本劳动权利义务影响不大,劳资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问题才是最核心的。 劳动者不能享受离职后的经济补偿、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但是,他们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除上述条款以外规定的调整。 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予以认定。 工作证、工资表、出入证等,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外在显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管理等,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 其他情况 有更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没有享受社保待遇的老年人,他们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企业仍然应该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享受法定退休待遇等概念的界定,主要目的是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便于国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规范,主要是劳资双方对外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讲,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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