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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学习课件
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岳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汪孟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共8章64条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法定职权范围内)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法定授权范围内)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授权与委托有什么区别?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管辖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2、指定管辖(管辖争议) 3、移送管辖(构成犯罪) 适用 1、同时责令改正; 2、一事不再罚; 3、责任年龄; 4、责任能力; 5、从轻、减轻、不罚;6、行刑合并; 7、追责时效。 五、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其他组织或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5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 )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一、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 1、处罚较重的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 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 步骤 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 具体步骤(一)案件来源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二)立案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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