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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育权出发试探冻卵的有限放开—-以独身女性为例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从生育权出发试探冻卵的有限放开—-以独身女性为例 谭一之 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 610225 摘要:近年来未婚人口比重的不断攀升和独身女性生育诉求的愈发凸显,时时挑战着我国原卫生部规定对独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手段的限制,也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独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现状及未来方向。本文旨在通过对独身女性生育困境分析,厘清现有独身女性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伦理、技术限制并尝试破解,从生育权出发试探支撑独身女性等特殊主体作为冻卵主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对可能产生的冲突作出初步预见。 关键词:生育权 独身女性 冻卵 社会保障 一、生育权性质之争 1974年的联合国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于1994年8月召开的“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了《行动纲领》,该纲领首次正式提出生育权,并把其阐释为“……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人人有在没有歧视、强迫和暴力状况下做出有关生育决定的权利。”[作者简介:谭一之,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 李宏观、杨胜万:《生育权利和义务问题》,《人口研究》2003年第1期。]据此,早在数十年前国际社会即对生育权的主体、内容、性质有了基本的共同认识,但至今我国关于生育制度的规定依然凤毛麟角:现行《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现行《婚姻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语义看来这些规定均属生育义务规范,但义务不能架空于无权利之上,其实则是在肯定生育权的基础上作出的权利行使限制。权利主体方面,1992年实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肯定了妇???作为生育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及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相同的责任”,[杨遂全、赵小平、张红莹等:《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将生育权主体扩大到公民;此外,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在刊登的《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banshi/2005--/07/05/content-12147.htm,最后访问于2007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也重申了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 参见程宗璋:《生育权立法规范中若干重要问题的立法研究》,载于《人口与计划生育》2001年第3期,第30页。]在一定程度上对生育权的人权性质作了肯定。 学界对于生育权的性质之争主要集中于其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身份权说”的支持者认为“生育不再是一种处于本能的“自然权利”或道德上权利,而是实在法上的权利,生育权在现代条件下仅属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 樊林:《生育权探析》,载于《法学》2000年第9期,第34页。]但若这般将生育权视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将导致生育权的尴尬冲突,“一方面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当夫妻一方要求行使生育权时,另一方必须采取作为的方式积极主动协助,否则构成侵权;另一方面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当夫妻一方希望生育而另一方不希望生育时,就会出现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都可能构成侵权的不符合生活情理的尴尬之事”。[ 谭桂珍:《论“生育权”及其救济》,载于《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58页。] 笔者认为生育权无论是在国际社会及相关国家法律文件的确认上,还是从其作为人类种族延续、满足人类发展的前提上,都应属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我们不能将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混为一谈,对于现实中生育权主体源于主客观因素对生育权的个体限制并不能否定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 二、“独身女性”及其生育权实现困境 “冷冻卵子”通说即取母体健康时的卵子进行冷冻,阻止卵子随人体衰老,待想生育时再取出冻卵。它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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