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托”现象依法处理和防控的对策思考.docVIP

“医托”现象依法处理和防控的对策思考.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医托”现象依法处理和防控的对策思考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医托”现象依法处理和防控的对策思考 宋建 何晓燕 汤宇斌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上海 201620)   【摘要】 文章对“医托”现象进行分析,探讨了处置“医托”问题的相关适用法律,并对当前预防控制“医托”问题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 医托;适用法律;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16-0397-02   “医托”就是一些受雇医疗机构或医生,到大医院门口将一些挂不到号、住不上院的患者,用诱惑、欺骗的手段拉骗至其雇主处就医购药,从中获取利益的人。1998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医托”行为属于违法活动。但时至今日,“医托”行骗事件频频发生,并有越演越烈之势。“医托”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环境,使患者遭受了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耽误了患者及时诊治的最佳时机。因此,打击“医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一项工作。   1.“医托”产生的原因   1.1 暴利催生,利益链紧扣   暴利,是“医托”诈骗团伙最直接的催化剂。随着“医托”行骗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群体性的非法经营模式,其暴利的背后还潜藏着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护士、导医以及医托头目和手下均是得益者。   1.2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资源的畸形配置,使得到大城市、大医院就医成为稀缺的资源和短缺的市场,“一号难求”就是这个市场的外部特征。于是,黑市买卖就出现了。   1.3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   医疗服务市场是一个很特殊的市场,特殊就特殊在买卖双方之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病患对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往往缺少了解,而只有医生才是权威。这样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就给了“医托”可乘之机,诱骗患者以高昂价格只得到效用为负的治疗。   2.打击“医托”存在的难点   2.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998年12月,原卫生部、公安部就联合颁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定性“医托”为违法活动,行骗的违法人员将受到处罚。根据规定,查获的“医托”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相关法规对“医托”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大,“医托”的违法成本远低于拿到的高额提成或回扣,很多“医托”在被处罚后,又重操旧业,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医托”的日常打击陷入尴尬现状,打而不绝,禁而难止。   2.2 调查难、取证难   “医托”拉客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医托们往往都是经历过多次查处而死灰复燃的“惯犯”,积累了逃避打击的相关经验。一般情况下,“托头”平时极少露面,与合作医院也是单线联系,底层的很多“医托”甚至从来没有见过“托头”。这些都在客观上加大了查处的难度。通常情况下,在对涉案医生调查时往往其会咬定其行为属于正常医疗,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院及医生违法事实的认定更是难上加难,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必须管,却又管不好的尴尬境地。   2.3 受害人辨别能力差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渴望拥有健康的身体,一旦我们自己或亲人出现病情,自然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医治。但在这过程中,有些患者求医心切,心急火燎,到处乱撞,能够遇到“热心人”指点迷津,哪里还顾得上辨别真伪,也不会考虑法律法规,这给“医托”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医托”的骗术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他们只是抓住患者或家属急切期盼康复的心态,并打着所谓“病友”、“老乡”的幌子,通过“同病相怜”的手法把患者及家属的心拉拢,最终一步步达到其诈骗钱财的目的。   3.打击“医托”必须依靠法律法规   3.1 对雇用“医托”的合法资质医疗机构要依法严惩   首先,即使“医托”是为合法医疗机构拉病人,该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托”本身就是一种广告的形式,可以称之为“现身说法的活广告”,他们在拉病人的同时也散发小广告。 这些广告要么说自己能治好各种疑难杂症,要么说某某医院的专家如何神奇,用药如何有效。这些广告均没有经过审批,同时违反了关于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病人或者医师的形象,不得进行疗效宣传的规定。对这种形式的广告,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广告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医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

文档评论(0)

xyz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