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未经同意被登记为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合伙人责任.docVIP

经济法案例未经同意被登记为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合伙人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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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被登记为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合伙人责任? ? 【案情介绍】 ? 某市市民A有私人住房五间,背靠大街。1998年3月,外地人B来此地准备开餐馆,经人介绍与A协商以1万元的月租租用该房。A表示,愿意出租房子,但不收租金,而要从餐馆的利润中分一部分,B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A出房屋5间,并负责修缮、安装,适合开店后交由B使用5年,A、B按照3:7的比例分配盈利,A不干预B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于是,B到工商部门登记,将协议上缴后,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1998年5月到2000年9月,B与A每两个月都按照合同的比例进行分配,A一共从中分得盈利4万元。2000年10月,B不慎购进一批质量有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一百多人中毒,为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20万元。B让A承担一部分,A不同意,说自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的出租人,B将A登记为合伙人未经过本人同意,是无效的,故中毒事故与自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B起诉到人民法院。 ? 【争议焦点】 ? 本案的争议在于,在进行企业登记的时候,B没有经过A的同意就将A 登记为合伙人,登记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A不是企业的合伙人,B开的餐馆应当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民事责任也应当由B一人承担,A所分得的盈利属于房屋租金的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没有经过A的同意,但由于双方有合伙的意思表示,A也分得了企业的盈利,属于事实合伙关系,所以A应当和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评析】 ? 《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书面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表明合伙人之间就合伙的逐项事宜达成一致。因为合伙作为企业形态之一,其不同于法人之处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合伙人,而不是法人本身。所以,如果说公司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整体的话,那么合伙企业则可以看作是“个体”之间的在协议基础上的整合。本案中,A与B之间签订了合伙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财产分配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企业的经营方式,同时在此协议的基础上符合上述关于合伙企业设立的所有条件,因此,可以认为A与B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 首先,对于工商登记的问题。尽管A主张在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候并未经过自己的同意,但我们认为这并不构成其不承担合伙人义务的有效抗辩,因为我国在对待合伙企业是否成立的问题上采取的立法倾向是承认事实合伙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46 条、第47条的解释,个人合伙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的,应当按个人合伙对待; 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或者由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对于本案来说,A与B之间不仅具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同时也具备了合伙的条件,因此应当认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工商登记是一种具有公示作用的行为,不能以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来判定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合伙分为紧密型合伙和松散型合伙,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设立一个实体性企业,同时也可以只具有合伙协议而不成立实体性企业,合伙人之间分别经营。在后一种情形下就不需要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作用在于以其国家的公信力为基础的一种公示效力,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外”,也就是对第三人具有效力。当第三人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向已经登记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时,其效力才显现出来。即便是工商登记行为存在瑕疵,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对工商登记的信任而向已经登记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所以,对于本案来说,债权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合伙人A向A主张债权。但在本案中,不存在第三人向A主张债权的情形,相反是在合伙企业内部的合伙人之间就债务承担问题发生纠纷,因此,工商登记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就并不重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就是A与B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而根据A与B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A与B之间是合伙关系。 ? 其次,就出资方式而言,《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而实物包括各种物质形态,如交通工具、建筑物,房屋、原材料等。在本案中,A以其自己的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利益分配,因此,A与B之间是合伙关系。而A主张自己并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抗辩, ?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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