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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饮料公司诉某果茶厂以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
1994年2月5日,某果茶厂在当地的报纸上登载了一则广告,称“本公司新近推出‘维康’牌果茶,用天然果汁制成,不含任何防腐剂。目前在本市出售的任何果茶类饮料都含有不同数量的防腐剂,请消费者认准‘维康’商标”。广告刊出后,消费者都觉得维康牌果茶不含防腐剂,有利于健康,所以都争相购买。一时间维康果茶销量大增,而其他饮料则无人问津销量大减。
??? 某饮料公司生产的“环星”牌杏茶以前在本地销售状况良好,自从果茶厂广告播出后,消费者都不买环星牌杏茶而去买维康牌果茶,连饮料公司许多原来的老客户也都不再进环星牌杏茶。饮料公司经营面临重大困难,长期以来辛辛苦苦创下的环星商标有从市场上消失的危险 后饮料公司派人购买了一箱维康果茶拿到某食品研究所进行了化验。结果表明,维康果茶一样含有防腐剂,而且防腐剂的数量一点都不比普通的果茶少。在这种情况下,饮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果茶厂停止宣传,恢复维康果茶的本来面目,赔偿由于虚假广告而给饮料公司带来的80万元损失。
??? 果茶厂在答辩中称:本厂生产的维康果茶是经过食品卫生部门批准的,质量及成分完全符合 商品的要求;至于果茶中是否含有防腐剂与果茶对人的身体健康作用没有关系,果茶厂并没有说其他果茶对人体健康有害或者不能饮用,也没有说维康果茶比其他果茶更优越。饮料公司生产的环星牌饮料销售量减少是由于消费者认为不含防腐剂的果茶比其他果茶更有益于身体健康,而不是由于果茶厂的广告引起的,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承担责任,也是承担更正广告的责任,饮料公司所受的损失不应赔偿。
??? 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调查,最后查明:原来饮料公司与果茶厂是本地生产果茶的两大厂家,二者几乎垄断着本地的果茶市场。后来各地的果茶厂纷纷建起,外地的果茶大量涌入,饮料公司和果茶厂的垄断局面才逐渐被打破。饮料公司为了应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抽调了大批技术人员和资金,终于向市场推出了环星果茶。环星果茶的色、香、味都比原来的果茶胜一筹,逐步取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市场占有份额逐步扩大。果茶厂在销量减少的情况下为了解脱困境,决定利用消费者认为防腐剂对人体有害的想法在报纸上做了前面所述的广告。其实维康果茶并不是新的饮料品种,而只是把其原来生产的“红星”牌果茶改换了牌子和包装。在这种情况下,果茶厂所谓维康果茶销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0%,多获利润60万元。而饮料公司环星牌果茶的销量下降,由发布广告前本地市场占有率的60%下降到20%,销往外地的果茶数量也有所减少。市人民法院又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食品检验机构称:适量的防腐剂对人体没有什么危害,防腐剂一旦过量,就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很大影响;维康牌果茶也含有防腐剂,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不含任何防腐剂的说法不符。
??? 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果茶厂为了摆脱销售困境,不是采用提高其产品质量的合 法手段 ,而是在报纸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其广告刊登后,造成饮料公司的产品销售数量急剧下降,严重损害了饮料公司的利益。如果果茶厂不做虚假广告,饮料公司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损失。正是由于果茶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饮料公司受到损失,因此果茶厂的抗辩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0、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9、21、37条的规定,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果茶厂在原报纸上重新刊登广告纠正原来的广告,并向广大消费者道歉;(2)果茶厂赔偿饮料公司所受的80万元损失;(3)对果茶厂处以广告费用的罚款1万元。
??? [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 [法律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0、24条。
2《广告法》第4、9、21、37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
??? [法理和法律分析]
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 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所谓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向消费者做出的与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
??? 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虚假宣传的主体主要是生产经营者。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 ,广告的经营者也可以成为虚假宣传的主体。
??? 2虚假宣传的手段是借助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这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虚假表示行为,即不是直接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进行的,而是借助于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
??? 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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