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科华电器专营店搭售商品案.docVIP

经济法案例科华电器专营店搭售商品案.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科华电器专营店搭售商品案[案情简介] ??? 科华电器专营店是某市专门经销各类电器的商店。1995年3月,商店经理吴某购进一批小家 电,包括各种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由于吴某在签订合同时接受了贿赂,这批小家 电款式陈旧、价格昂贵,进货月余,销售量极为有限。 当年的市场上,彩色电视机热销,供不应求,尤其是名牌彩色电视机。科华电器专营店恰巧 通过关系购进了一批不同品牌的彩电,包括名牌彩电,消费者纷纷前来购买。 ??? 吴某灵机一动,决定对这批小家电进行“搭售”。1995年9月,科华电器专营店做出决定,凡购买彩电者都必须购买相应的小型收录机或者是变压器和耳机,同时拟定了具体的实施办 法,例如购买名牌彩电一台必须同时购买两台小型收录机,购买一般彩电一台必须同时购买一个变压器和一副耳机等。消费者怨声载道,但是彩电甚为紧俏,许多消费者只得接受科华电器专营店的这一条件。 ??? 该市某大学教职工非常需要购买一批彩电,但是无处可买。校工会多方打听,终于发现科华电器专营店有售。于是,校工会与科华电器专营店商谈,欲购买彩电20台,而且需要名牌彩 电。科华电器专营店同意出售,但是条件是校方要同时购买40台小型收录机。校工会把信息传达给教职工,广大教职工表示强烈不满,许多教职工提出自己已经有了收录机,根本不再需要多余的收录机。校工会向科华电器专营店提出:购买彩电20台,同时购买20台小型收录机、20个变压器和20副耳机。这一方案被科华电器专营店勉强接受。最后,只有一部分教职工愿意购买收录机、变压器和耳机,剩余一部分小家电积存在校工会。买进收录机、变压器和耳机的教职工在使用后才发觉这些小家电质量不合格,于是大呼上当。 ?? [法律问题] ?? 1科华电器专营店的行为性质。 ???2科华电器专营店行为的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20条。 ?? [法理和法律分析] 1科华电器专营店的行为性质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一条规定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 ??? 所谓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时,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志,强迫相对交易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附条件交易行为包括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两种。但是在现实的市场交易过程中,附条件交易行为多种多样,例如:经营者在销售重要商品或者紧俏商品时,违背消费者意愿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次要商品或者滞销商品;生产厂家在向商店供货时要求商店按照生产厂家限定的价格销售该种商品,或者限定商店在一定地区销售该产品,或者限定商品只能向特定人销售。下面按照法律的分类进行具体分析。 ??? 第一,搭售。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从而在成交后将两种商品一起出售的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双方都同意,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搭配销售一定的商品,可以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一定必然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如果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就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交易公平的原则。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搭售,应该符合以下要件:其一,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提出或者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一般是占有一定经济优势的生产厂家、批发商、零售商,其产品必须具有某种独特的性质,能够使买受人对它产生特殊的需求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这里,非经营者,如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不能成为搭售行为的主体,因为其从事管理活动时,对其管理相对人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而且其行为的基础是其特定的管理权力而非经济优势。另外,买方也不能作为其主体,原因在于其没有经济优势。其二,行为人实施违法搭售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交易对方不愿意接受而违背其真实意愿迫使其接受。如果交易对方完全自愿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搭售条件,那就自然谈不上违法了。从形式上说,判断搭售行为是否合法要看搭售是否合理。搭售是否合理,就要看买受人是否自愿,若不自愿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三,行为人确实实施了违法搭售的行为。即销售者确实违背买受人的意愿,强迫购买者附带购进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不需要的服务。违法搭售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搭 售与正售商品或者服务相关联的商品或者服务;搭售与正售商品同类但并不是一个品牌的商品;搭售与正售商品风马牛不相及的商品。其四,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搭售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又给买受人和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并且造成了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只有同时

文档评论(0)

yingzhiguo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243141323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