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与重建: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与干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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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与重建 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与干预 ◎姚建龙 摘要: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正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急 需建立健全对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社会干预机制。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 行法律为未成年人构建了一个表面上完善的监护体系.但是却并不适于吸毒人员未 成年子女的监护。吸毒人员具有不宜、无力、不能充任监护人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 对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社会干预机制应当包括支持监护与重建监护两大基 本环节,对于吸毒人员的监护问题既不能无动于衰,也不能片面强调剥夺吸毒人员 的监护权 J 关键词:吸毒人员 未成年子女 监护缺失 重建 中图分类号:B823.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吸毒人数的增长,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上海现 有吸毒人员26762人,其中,男性 2l 184人、占79%,女性5578人、占21%,男女比例约为 3.8:1:婚姻状况:已婚男性7273人、女性 1789人,有婚史但离异或丧偶的男性4135人、女 性968人。吸毒人员生育子女数量暂无统计数据,但仅从对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 的调查来看,其未成年子女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的就超过 1000人。 海尚属于我国吸毒问题 并不十分严重的地区,如果以此推算,全国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的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数将 会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从某种程度上说,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吸毒的最直接和最密切的受害者。由于传统社 会观念对于吸毒者的歧视和警惕,长期以来这一特殊群体没有得到社会的应有关注。1997 年在北京发生的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丢丢遭受虐待案、2003年在成都发生的羁押吸毒女导 致其三岁幼女饿死案、2006年在重庆发生的“海洛因婴儿”被遗弃案等引起广泛舆论关注的 案件都已经严重表明,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遗憾的是. 由这些个案所引发的对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关注,均仅具有新闻效应的功能.而并未 能由此引发对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常规机制的建立。 一 、 问题与困境 · 70.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 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 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等。可见。尽管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涉及的问题广 泛,但总体上是因为无人监护、无力监护等监护环节出现问题而造成的。 不过,从理论上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来看,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问 题是不应出现的。《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 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 护。”《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 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53条规定:“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43条第2款规定:“对孤儿、无法查 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 构收留抚养。” 从这些规定来看,法律在表面上构建了一张紧密的法网来确保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有效 的监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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