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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产品遇国外反规避调查案件分析

中国出口产品遇国外反规避调查案件分析反倾销规避是指绕开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而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倾销出口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进口国反倾销税的适用而对该种行为进行相应救济的行为。随着各国反倾销措施的不断强化,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为避免失去已经开拓的国外市场,便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试图逃避进口国的反倾销制裁,对上述这种行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称为反规避。显然,它是反倾销的延伸和发展。 一、出口商反倾销规避的方法及特点 反倾销规避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一些主要西方国家反倾销措施力度的不断加大,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出口商,为了绕开原欧共体、美国对其电子、机械等产品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转而向欧美出口相关产品的零配件,在进口国内组装成相同的产品继续以低价进行倾销,规避行为由此产生。由于该方法十分隐蔽,以至于原欧共体和美国直到80年代中后期才陆续开始采取相关立法措施来制止这种规避行为,但反倾销规避的方法也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加,规避形势愈演愈烈。1987年6月,原欧共体将2176/84号反倾销条例修改为1761/87号规则时加入了反规避措施的条款,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约束反倾销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受欧盟的启发,1988年,美国在订立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也对反规避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反规避趋向法律化和制度化。 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方法主要有4种:一是进口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销售。这种规避方法主要利用零配件与制成品在各国海关税则中属于不同类别的特点来规避反倾销关税。二是第三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组装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出口到进口国。采用这种规避方法主要是因为在认定倾销时进口国当局只对来自被认定为出口国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三是产品的轻度改变。出口商对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但这些改变不影响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这种规避方法适用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的描述确定的征税对象,从而规避反倾销关税。四是产品的后期开发。出口商使用新技术对征税产品进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大致相同。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和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781节的规定,规避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第一,规避行为是出口商实施的行为。这一“出口商”特指被进口国裁定缴纳反倾销税的公司、企业和自然人。它可以是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代理商,以及与他们相关联的其他公司、企业、自然人。第二,规避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关税税则的透明性和不可变性。一国根据WTO规则的要求,海关税则必须透明和确定,“透明”则意味着可广而知之,出口商可轻易地查到其具体内容,而“确定”则表现为关税目录和税率不轻易变更,即对于特定目录下的商品及特定国家的商品只能按现有的关税法律和规定进行征税,进口国海关不得超越甚至随意修改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所以,出口商利用这两个特点而实行的改变产品关税税则的归属和出口国的规避作法,进口国一时难以发现,即使发现在短期内也难以有效地制止和控制。第三,从时间上看,规避行为并非出口商一开始就实施的行为,它特指发生在产品被裁定倾销的过程之中或之后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反规避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的。第四,从行为的效果上看,出口商的行为结果是躲开了反倾销税的制裁,继续给进口国造成了倾销损害。规避行为本质上仍是一种倾销行为,它通过出口零件、第三国转运、轻微改变外观、非实质技术的改进等方法逃避了高额反倾销税,继续以低价对进口国进行倾销,使进口国通过反倾销税来屏蔽倾销损害的努力付诸东流。 二、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遭遇国外反规避调查的案件情况 (一)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规避调查值得注意 规避与反规避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它对各国贸易影响较大,因而引起各国普遍关注。近年来,我国除频繁遭受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外,出口产品被提起反规避调查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反规避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规避调查的主要特点 1.近年来国外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非常频繁。案件资料显示,2002年2起,2003年1起,2004年7起,2005年5起,2006年6起,2007年4起,截止2008年1月发生1起。从涉案产品来看,涉及草甘膦、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滚珠轴承、香豆素、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石蜡蜡烛、绵纸、打火机、皮面鞋靴等。 2.发起调查的国别区域逐步扩大,并从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2005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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