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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创新探析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创新探析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与一国的外贸出口紧密联系,它的宗旨是为支持一国的出口服务。1919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简称ECGD)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1946年法国政府成立国有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简称COFACE)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如今发展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30%。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全球贸易总额已达7936亿美元,支持投资185亿美元,支付赔款36亿美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贸易促进措施,整合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于2001年12月成立的惟一专门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资本金完全由财政预算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中安排。
4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取得较快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40亿元人民币,为2000多家出口企业提供了承保金额累计约430亿美元,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从银行获得贸易融资超过100亿美元,支付赔款2亿多美元,投保企业的平均出口坏账率已低于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额为27.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不到2%;2003年,支持的出口额跃升为57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3.1%;2004年支持的出口额超过130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5.5%。2005年实现保险金额212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60%,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到6.7%。
尽管信保业务得到一定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作为全球第三大贸易体,贸易依存度高达70%,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风险,有95%的出口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中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7%,远不及日本的50%,英国的45%,韩国的14%,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规模较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如何进一步发展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有效规避外贸出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口企业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发展课题。为此,笔者建议:
一、加强法规建设,逐步完善出口信保制度,增强创新发展原动力
实践证明,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在发展的初期,世界各国或地区为促进本国贸易发展,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了国有国营的形式。从1919年成立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署、1946年成立的法国国有外贸信贷保险公司、1966年成立的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到2001年成立的保加利亚出口保险局和同年成立的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这些组织的成立无疑证实了世界各国或地区都认识到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风险补偿职能和信用担保职能,将其作为财政、金融支持出口政策的具体措施,间接调控对外经济和贸易发展,实现国家外交、外贸和产业政策目标。
国有的信用保险机构在世界各国信保发展的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信用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这种纯粹的国有形式也不断暴露出一些体制上的问题,阻碍了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致使许多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生连年亏损,面临倒闭,其主要原因有:
1.保险经营机构所有权严重缺失,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缺乏不断发展创新的内在动力。
2.国有垄断经营,实行垄断价格机制,费用和赔款支出规模过大,保险费率厘定过高,出口企业投保负担过重。
3.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保险基金数量给定,阻碍了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规模,帮助企业承担出口风险有限,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4.保险经营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从而推动本国贸易发展,积累外汇,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
为了解决国有信用保险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英国、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发达国家根据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类,对起步早、发展快的信保机构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改革,逐步实行了完全私有化或实行了国有和私营的“双轨制”(1991年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将其全部短期业务实行私有化卖给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1994年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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