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出版发行学基础(山西经济版)教案:第八章 出版的相关业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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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出版的相关业务 第一节 出版与著作权 一、著作权:又称版权,通常指法律授予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1.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建立 《著作权法》(1991.6.1)的实施和加入世界两大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1992.10.15;《世界版权公约》1992.10.30),标志着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建立。 2. 著作权法的两大流派 著作权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两大流派,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最大的不同之一表现在对著作权主体的确认上。 著作权法的两大流派 对比 3.各国立法的原则 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和作品非自动产生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世界版权公约》(非自动保护),我国采用前者。 4.著作权的兴起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的有三次技术飞跃: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 二、《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1. 著作权的主体 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著作权的客体 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 财产权即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 A.专有使用权 B.使用费请求权 4.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同时也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 著作权的继承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保护 6. 著作权的产生及保护期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发表权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7.著作权的限制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以汉语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著作权》法的主要特点 无形性 独占性 地域性 时间性 第二节 出版合同及其签订 一、著作权的行使使用 1. 著作权的转让:指的是著作权人把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人,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实践中普遍使用的著作权行使使用方式) 二、出版合同 1. 出版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版者与著作权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其作品的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保证著作权人(作者)、出版者等责任与义务的约定。 2. 出版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具体权利,即专有使用权。 (1)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附属版权 A. 翻印复制权:也叫租型权,即图书出版的同时或出版以后,允许国内或国外另一家出版机构按图书的原样重新翻印或复制,在国内某一地区或特定国家销售。 B. 合作出版的版权:即许可另一家出版机构用自己的书版同时印制和销售已购买、编辑和印制的稿件,向该出版社提供胶片、磁盘、照相制版书页,书名版权页用两家出版社的版权记录,一般规定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独家销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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