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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目标amp;#183;依据amp;#183;模式.pdf

2011年11月 宁夏社会科学 No.6.Nov.2011 箜鱼塑(望箜!鱼2塑) 蔓Q£i垒!曼£i旦旦里璺!i翌塑i旦g茎i垒 鱼曼望:塑竺:!鱼里 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目标·依据·模式 陈昌举1,王添翼2 (1.宁夏师范学院思政部,宁夏固原756000;2.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体制的转型与现代劳动关系的确立,职工由企业的“主人公”变为雇佣劳 动者,传统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式微,由此造成职工在公司内部话语权的缺失,职工弱势地位由此导致;厘清 职工民主参与的基本内涵,分析职工民主参与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并 作好与相关制度的整合,对改变职工弱势地位,切实保护职工利益具有重要意叉。 关键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目标;依据;模式 中图分类号:DF411.9l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11)06—0013—09 一、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的目标追求与内涵界定 (一)目标追求:改变职工弱势地位 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制成为我国企业形态的主要存在形式。与之相随,员工在公 司中失去了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主人公”的政治地位,转变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通雇员;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机构的建立,导致原来存在的“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参与机构开始退出 公司机构构成,或事实上处于虚位。在此背景下,职工在公司中成为“外人”,其对公司的价值仅仅在于 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投入,而作为“人”的价值,在公司中已无太大的现实意义。可以说,这是传统公 司形态中“资本中心”的必然后果:劳动者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一直侧重于通过劳动法体系从公司外部对劳动者利益加以保护。而这也是有些 学者反对将职工纳入公司治理考虑范围内的理由之一④。劳动法等法律是以承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为 制度假设的,法律规范中倾斜保护的特征也很明显。然而,“职工”作为一种职业或是身份,其本身并不 具有弱势群体的内涵。“如果一个制度以职工群体是弱势群体为设置前提,那么,与这个前提有关的那 个前提性制度安排肯定是有问题的¨]2。”具体而言,职工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在其参与的最基 本的生产活动中的失语所致,职工作为公司运作中关键性的一员,相对股东与经营管理者而言,对于公 司的经营决策,甚至最起码的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决策都欠缺实质性的话语权。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是 以认可该种话语权缺失的事实为基础来设计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问题在于,无论职工权益保 障的制度设计对职工利益多么的有倾向性,但如若没有触及到职工话语权缺失这一根源问题,制度能量 总会在具体的利益安排中被耗减以致消解。在“失语”的状态下,职工利益的保护犹如无源之水,因此, 欲解决“失语”问题,实现职工弱势地位改变的目标,就应保证和实现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民主参与。 收稿日期:201l一09—21 作者简介:陈昌举(1964一),男,宁夏固原人,宁夏师范学院思政部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王添翼 (1986一),男,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 一13一 (二)内涵界定: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的分析前提 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简称职工参与制度。在我国多被称作职工民主管理嵋J3”。然而现行法律上并无 明确定义,有关具体的制度内涵,学界也存在诸多说法,由此产生很多问题需要界定。 第一,“职工民主参与”中“职工”的范围问题。职工参与是为了赋予职工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中的 “话语权”,显而易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群体,尽管具有“职工”身份,却不 可能纳入“职工参与”的主体中来。从劳动法的基本理念来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法中是不被 视为普通劳动者的¨07,其扮演的是公司出资人(股东)的代理人的角色,大多情况下同出资人的利益 保持一致,从利益的同质性来看,也不应纳入职工参与制度的主体范围中。 第二,“职工民主参与”应以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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