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语标记“的”与核心标记“之”浅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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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语标记“的”与核心标记“之”浅析.doc

从属语标记“的”与核心标记“之”浅析   摘 要: 在现代汉语中,位于定中结构中的“的”从属语标记,是后置性成分;而位于定中结构中的“之”是核心标记,是前置性成分,本文对此作了论证。   关键词: 从属语标记“的” 核心标记“之” 后置 前置      有关现代汉语语法论著在分析带“的”的定中结构的时候,涉及定中结构“A的B”是二分还是三分,结构助词“的”是后附性成分(即后置性的成分)还是介接性成分的争论,有关争论往往也涉及对结构助词“之”的分析。举例来说,“北国的春天”是分析为“北国的/春天”还是“北国/的/春天”?“北国之春天”是分析为“北国之/春天”、“北国/之春天”还是“北国/之/春天”?这一问题至今未有定论,很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讨论。   王力(1985:181―188)认为,“的”字是修饰品的后附号,“之”字是联结词,所以可以说“这本是我的”,不能说“这本书我之”。朱德熙(1961)在分析“的”字的时候,指出在“A的B”一类格式里,只能说“A的”修饰B,不能说是A修饰B,“的”是后附性的而不是介接性的;并以汉语中存在的“S1的,S2的,……Sn的M”一类格式(如“真的、善的、美的东西”、“白的或黑的裤子”)来证明,“S的M”只能二分为“S的/M”。戚晓杰(1999)专文分析了定中结构“A的B”中的定语不是“A”而是“A的”的几点理由。总的来看,把定中结构“A的B”看作二分之结构、“的”是后置于“A”的从属语标记(dependent marking),我们认为是可以成立的,本文拟在有关论著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与以上的观点不同,崔应贤等(2002:67―68)认为“的”是介接性成分的观点,刘丹青(2003:86、157、311、316)以及刘丹青(2005)一文的附注认为“之”与“的”一样是(后附性的/后置性的)从属语标记的观点等,我们认为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崔应贤等(2002:76)认为:“肯定‘的’字是前附性成分,会引发一系列的难题。”①文中以含有“的/之”的骈合结构为例等进行了论证,我们觉得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辨析。   一   把“A的B”与“A之B”的结构切分等同或类比起来的方法,以及认为“A之B”是二分的“A之/B”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刘丹青(2003:69、74―76、237)在分析联系项原则时,指出在含有连词的并列结构中,连词作为联系项其实也只与并列肢中的一方有着成分关系,如英语中,加进停顿后只能是“John,and Bill”,日语中只能是“Taroo to,Hanako”,也就是说,其中的连词在英语中前置的,在日语中是后置的,汉语中的“张三和李四”从结构上分析也是两分的(张三/和李四),“和”在本质上是加在后一个并列肢上的,是前置性成分(试比较:张三,和李四/张三、李四,和王五/*张三和,李四)。这启发我们:“A之B”结构中的“之”作为联系项居于定中之间,无论把“之”分析为连词、介词或助词,它作为粘着成分也是附着于“A”或“B”中的一个成分,或者说与其他的一个成分的联系相对来说更紧密。联系张敏(2003)、张玉金(2005)及其所引参考文献来看,结构助词“之”的语法化,一般认为结构助词“之”是由代词“之”虚化而来的,虚化之前的结构如“麟之趾”(意思“麟它趾”)只能分析为“麟/之趾”,虚化后的结构有人认为可分析为“麟/之趾”或“麟/之/趾”,但一般不认为“之”已经虚化到后附于定语的“麟之/趾”结构。我们从二分的观点出发,更倾向于认为原结构还是二分的“麟/之趾”,只不过此时的“之”已不是代词,而是前附于中心语的定语标记。这种定语标记与现代汉语中“老王这书”中的“这”一样是核心标记(head marking),只不过“这”在此是兼用为定语标记,而“之”已虚化为纯粹的定语标记了;又如“大门之前、天亮之前、两年之后”中的“之”也可以看作定语标记,单说的“之前、之后”等中的“之”可以看作已进一步虚化了的构词成分――从中也可以看出“之”并不是像“的”一样是后附于定语的标记。再联系崔应贤等(2002),以及张谊生(2000)所举的含“之”的骈合结构看,汉语中存在大量的“A之B、之C”之类的骈合结构的例句(如:梅之欹、之疏、之曲/中国之大、之复杂)却没有“A之、B之C”之类的结构(*梅之、竹之疏,*中国之、美国之大),也说明“之”与其后的中心语联系更为紧密。②换言之,在定中结构“A之B”中,“A之”不能单独成立,“之B”也一般也不能脱离“A”而存在,骈合“A之B、之C”中的“之C”前也可以看作是省略或隐含了“A”,从这方面看把“之”看作是联系定语和中心语的介接性成分是可以成立;但这与我们从结构的松紧的角度把这一定中结构切分为“A/之B”的分析,从本质上是不矛盾的(这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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