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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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_0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   软法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传统法律的内涵中包括“强制”,的内容,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责任,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其遵守也缺乏司法保障,从严格意义上讲国际软法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国际软法能够满足国际社会对规则的需求,以其独特的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国际软法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软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对国际软法的效力问题还存在着巨大争论。在不具有法律效力及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国际软法具有怎样的效力,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以及如何提升国际软法的效力,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   (一)国际软法效力的特点   1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非强制性。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条约法规制度。有学者认为,虽然国际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这类文件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学者认为,软法不属于国际法正式渊源,它对任何国际法主体均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事实上它又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四。从学者们关于国际软法效力的描述及实践来看,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属性,其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国际人权宣言、国际环境领域等国际软法的作用来看,国际人权体制主要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国际环境秩序的构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国际软法在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效力或效果,并非是基于强制力所产生的,而是通过道德或利益导向的设定,使得国际行为体基于自愿而遵守。因此,国际软法的效力的表现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   2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软约束力。有学者认为,软法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软法没有约束力,软法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组织内部的纪律等方式产生间接的法效果。有学者认为,国家不可能会完全遵守软法,但软法却会影响国家的行为。从约束力所产生的效果上来看,遵从的原因有自愿遵从,强制遵从及习惯遵从,有时甚至是综合作用的结果。软法约束力的展现方式和硬法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不同,软法具有“软约束力”。软约束力来源于人类社会对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一种广泛认知,还来源于社会舆论、道德自律、内部监督等产生的社会压力。国际软法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其在实践中也会得到遵从,只是国际软法的约束力较弱。   3国际软法效力缺乏层级。从权力的结构及其运作角度来看,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内法体系呈现为金宇塔型的结构,是由不同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具有效力层级,一般为宪法至上,遵循效力高的法律优先于效力低的法律,同效力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高度分权的国际社会,国际法体系内的社会结构呈现横向“平行式”结构,这不同于国内社会纵向的“宝塔式”结构,不存在各国主权之上的世界政府和全球宪法。其内部的法律规范没有层级关系,各个规范一般并无效力优劣之分。晚近国际法关于强行法(Jus Congens)理论的出现,对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加以区分,使得国际法规范之间开始产生等级冈。国际强行法、国际社会整体义务规范、关于国际罪行的规范构成国际法中的高级规范,具有更优先的效力回。国际软法的制定主体具有多元性,同时国际软法所适用的领域不同,无法得出新法就应当优于旧法的结论。国际软法的实施也涉及不同主体,这些主体在整个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各异,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没有一个超越主权的机构对哪些软法具有更高的效力,即软法的效力层级问题,作出一个权威的论断。这就导致软法间缺乏位阶序列,不构成层次分明的体系,是无中心的离散的错综交会的网络。从渐变的角度来看,可以从具有明确的义务一直渐变到语义模糊、内容发散的劝告性准则。因此,在国际软法中,存在着不同进化阶段、不同效力、不同形式的国际软法。   (二)国际软法有效的原因   1国际软法的内在理性是国际软法有效的客观原因。国际软法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道德的义务,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道德要求,是软法内在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国际软法的效力成为可能。虽然国际软法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国家还是会在很大程度上负有道德上的义务,在国际人权和国际环境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国际人权和环境领域的软法部分是以宣言的形式表现的,这种软法既是宣示国际道德的过程,也是体现国家道德理性影响国家行为理性的过程《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表明宣言的道德属性,重申了人权保护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人权软法是国家理性通过道德的介质所生成的,也正是由于国家理性的存在,哪怕就仅仅是宣示都可能在国际和国内人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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