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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的弃婴救助
古代社会的弃婴救助
弃婴救助是古代社会慈幼保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学界对弃婴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社会保障或慈善事业总体研究中涵盖之,以王跃生,王卫平、黄鸿山,周秋光、曾桂林等为代表;二是专题研究集中于问题特别严重的秦汉、宋、清等历史阶段,及其宋代以降的江南等地域,成果大都以论文形式体现。本文在此基础上,主要选取弃婴问题较为严重的三个历史阶段作为典型代表,基于“经济生产成本理论”,进一步探讨古代弃婴问题的症结。
一、迫于生存困境的选择
弃婴问题伴随古代社会始终,尤以宋之后愈演愈烈。古代称弃婴为“生子不举”,本文泛指父母放弃对自己所生婴幼儿哺育的各种不良行为,包括弃、杀、溺、虐、弩、送等现象。弃婴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表现不同,但整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繁杂苛重的税役
历朝政府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加大税役征发,形成古代税役繁杂苛重的基本特征。如秦代“每年服役青壮男女达三四百万”,宋代“归根结底在于赋税繁重”,清代虽永不加赋但实际上存在着“税重民贫的严酷事实”。古代王朝初建时大多也实行轻摇薄赋政策以体养生息、缓解民众生存困境,包括救助弃婴。但税役经常受政治因素干扰做弹性处理,表现为应急性和短视性,从而给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历朝开明官员都有“勿算口钱”、“殆无三日体停”、“丁钱太重”、“重赋于民”之类反映税役繁重并要求调整的呼声。
(二)频仍惨烈的灾祸
受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影响,我国自然灾害多发。从商汤至20世纪30年代,共发生过5200多次,平均6个月就催灾一次,被认为是个饥荒的国度。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民众生活常因此陷入窘境。仓储事业的兴起与发展,就与灾荒有深度关联。同时,受生产方式、土地制度、财富占有和文化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古代社会常有外攘夷狄、内部争战的人祸迭起,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时常激化,致使政治动荡、王朝更迭,治乱周期性循环,民众生活缺乏安全感。天灾人祸相互交织使生子之家无力养育,“生子慎勿举”、“卖男弩女”、“男女或弃道路”、“溺之于水”等弃婴现象在历史上成为常态。
(三)愚昧恶顽的民俗
民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几乎渗透于生活的所有领域。与生养子女有关的民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迷信观念浓厚。人主为求吉避邪、明哲保身也多弃婴,且无论男女。如秦汉时期“服中生子不举”、“生三子者不举”。
关中地区“凡二月、五月产子及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宋代甚至有“生首子”、“六指”皆杀等恶俗,闽浙地区非常普遍。二是利益先导性和狭隘性。当赋税面向毫无劳动能力的幼儿征收时自会加重父母的负担,父母面临生活窘境时首先要“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更有甚者“视子女为己之私产,任意处置,甚至有杀夺之权”。故认为弃婴理所当然。三是婚嫁奢华。因婚嫁弃婴秦汉己有。宋代以后江南地区嫁女更趋奢华为减日后嫁资负担。致溺女之风日炽。直至清代中叶,溺女现象分布区域很广,社会各阶层都有存在。其四,重男轻女,计产育子。农耕生产繁重辛苦,特别是多女之家,为求生男只有采取杀婴来抑制过度生育。汉有“盗不过五女之门”,北魏有“女子为累,亦以深矣”等记载,民国有“自唐宋以来颇多不美”之感叹。恶俗愚顽毒害生活颇深,却代代相沿。
(四)偏狭矛盾的政策
历代王朝对弃婴的救助一直比较重视,都有鼓励与帮扶生育的政策,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性别不平等。一方面给予弃婴以普遍救助,另一方面又特别关顾生男之家,尤其是一产多男,给其以更加丰厚的救助,从而隐性加剧了对女婴的抛弃。战国时,生男家庭赐壶酒、一犬;生女孩家庭赐壶酒、一猪;生子三人,官雇乳母。性别不平等己见端倪,致使“产男相贺,女子杀之者”现象普遍发生。加之其他原因,弃女陋习代代相因。清代规定:一产三男具存者,给布十匹,米五石;若男女并产及三女,不准行。
由此观之,古代社会弃婴问题历来己久。究其原因,归根结底是古代民众生存与发展困境所致,即“贫不举子”。古代弃婴是对婴幼儿生命权极度蔑视的反映,严重悖逆生育观念,冲击伦理道德,触犯国家律法,尤其造成古代男女比例失衡,加剧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恶化,凸显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弃婴救助的实力奉行
在农耕条件下,人地比例关系是影响古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古代在土地面积基本稳定情况下,人力多寡成为国力盛衰的标志。因而,鼓励人口增长成为历代政权的基本国策,也是生育及民生保障的政策主线,也实力奉行弃婴救助的积极政策。
(一)加强思想教化
古代关于弃婴救助的思想蕴含于儒家的民本思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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