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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申请中常见的中药名称问题及审查意见的研究
发明申请中常见的中药名称问题及审查意见的研究
中药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应用历史,由于时问、地域等因素,很多药都存在异名、土名等名称。一种中药可能存在多种异名、一个异名可能对应多种中药,这一现象一直延续至今。而技术术语清楚是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其关系到实质审查、授权后的专利权稳定性等多个方面;中药名称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中药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清楚表述及认定。有的申请人、代理人由于没有关注过此类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且无法挽救,或是面对审查意见不知如何答复;有的审查员因为对中药领域不甚了解而给出了不恰当的意见,导致审查意见存在一定分歧,因此很有必要对此类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减少相关错误。笔者结合自己的中药专业知识及审查经验,对发明申请中常见的中药名称问题及审查意见、处理方式作以下归纳总结;对某些争议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指教。
一、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正名
中药正名是指中国药典、辞典、教科书使用的规范中药名称。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正名一般不会导致表述不清楚,也符合使用科技术语的要求。尽管不同的辞典、教科书对某些中药的正名并不统一,该正名也可能是其他中药异名,但只要是申请人依据工具书、教科书使用的正名,审查员应予以认可,不必强求其必须按某辞典所用名称来规范。
例如,一种具有舒筋活血功能的中药组合物,用于治疗风湿痛、筋骨疼痛等症状。该药物组合的原料之一为“干蘑菇”,但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干蘑菇”的基源及性味功效等信息。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中“蘑菇”所指代的为一大类真菌,其成分作用随品种不同差异很大,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申请人举证《中药大辞典》中“蘑菇”为一种中药正名词条,因此“蘑菇”在中药领域的含义是清楚的,“干蘑菇”即指干燥处理的“蘑菇”。审查员即认可其陈述理由。
二、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异名且可以确定其唯一对应的中药
(1)中药异名在现有技术中仅对应一种中药,例如一些沿用已久的错别字(如白岌对应正名白及、黄莲对应正名黄连等)和一些固定的地方称谓、历史称谓(如破故纸对应正名补骨脂、申姜对应正名骨碎补),如果在申请文件中出现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表述是清楚的,此时不宜认定权利要求/说明书不清楚。由于申请文件应当使用规范的科技用语,审查员可以指出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其相应的修改也不会导致超出申请原记载范围。
(2)中药异名在现有技术中对应多种中药,但通过说明书对其基源、功效及引用文献等信息可以明确得知其唯一对应的中药,则该说明书记载是清楚的。此时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该中药异名却没有其他信息限定,保护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其对应的多种中药,可能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审查员可以指出使其修改为对应的正名。鉴于此缺陷的产生原因是由于申请人没有使用规范的科技用语造成,建议还是使用针对性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指出,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均应修改,又易于申请人理解接受。
例如,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异名“香果”,现有技术中“香果”同为川芍和蒲桃壳的异名。说明书中对“香果”的基源、功效及引用文献的介绍都可确定其是指川芍。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相关限定,实际上包含了使用蒲桃壳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但究其根源是因为申请人没有使用规范的科技用语,宜使用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指出。由于该异名代表多种中药,影响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此时需告知申请人应当做出修改。
三、申请文件中使用中药异名且不能从中确定其唯一对应的中药
(1)中药异名在现有技术中对应多种中药,通过申请文件记载不能明确得知其唯一对应的中药,但其对应的所有中药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效,审查员可判断其中任何一种都可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例如《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给出的示例: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软组织损伤的药物,其包含田七。说明书中未描述田七的药材基源和功效,而田七同为中药材正名三七和峨参的异名,均具有治跌打伤吐血的功用,它们在治疗软组织损伤的组方中可起到相同的作用,故田七可以是上述两种中药材中的任何一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按照以上说法,权利要求中使用田七也应得到说明书支持,因为三七和峨参可起到相同的作用;现行的审查意见一般不予深究。在此笔者的个人观点是:三七和峨参科属不同,成分、功效均存在一定差别,该申请中三七和峨参等同使用只是《审查操作规程》在评判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的假设,并不能代表申请人真实的技术方案,且现有技术中也罕有三七和峨参替代使用。出于体现申请人真实技术方案、使专利授权后权利稳定考虑,审查员可以指出:田七同为三七和峨参的异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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