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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
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
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含义是指开放式社会群体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程序参与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创建、修改和废止等行政活动中来,使民众在国家法律制定过程中表达出的意愿诉求转化为行政决策,以达到公众对立法活动全程监督目标的民主立法制度。我国建国初期,一直以政府主导型的姿态来“计划”我的立法方针政策,也难以避免的出现立法机关“闭门造法”的现象,立法越来越成为立法机关的内部事务,也更多的是体现国家机关管理人民的模式。虽然,政府是倡导社会立法走向的核心,而这种闭关研究订制出的立法在国家建立初期结出了一定的成果、实现了一定的时效,但是随着建设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公众参与立法的欲求越来越得到重视,公众参与立法也一步一步地从呼吁走向实践。
一、我国立法工作中公众参与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实践中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现况
无保护状态下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因此我国根本法《宪法》规定,公民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路径,民主科学地管理社会事务、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国家已然以根本大法的概念确立了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公众得以通过参与公众立法活动来实现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的管理。此外《宪法》规定国家各级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当需听取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并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且我国公民无论是对哪级国家机关或者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提议甚至批评的权利,避免公众参与原则沦为形同虚设的空壳。宪法从民众有权利提出建议、参与国家立法和国家机构有义务接受公民意见和监督等几方面,为公民参与国家法律的立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从法律上规定公民表达意志的渠道,以法定方式保障公民实现愿望的需求。2000 年及2001 先后颁布的《立法法》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构成了我国规范立法程序和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实践以这一系列政策法规为指引,充分拓展了其在立法制度中的广度和深度。《立法法》提出立法应当发扬社会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多种多样。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公民思想、群体愿望的表达,而体现人民愿望的立法才能更好的为社会大众服务。
近些年来,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逐步开始拓宽,从原来一元模式的公众参与讨论研究分向发展为恳谈会、听证会、法律草案意见征询、公共立法项目征集等多轨道并行的有效局面。最重要的方式还是公众参与讨论建议和召开听证会,公共立法项目征集还没有在立法程序中得到普遍采用。公布法律草案征询意见是立法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案,在经过常委会初审后,立法机关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经过一定时间段的信息公开与意见汇总整理后,相关机构再将征集内容送与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供审议时参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既面向广大社会基层群众也看重专家学者意见。不仅能够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愿望需求,而且能充分的利用立法资源、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使颁布的法律有更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立法听证指立法部门在实现涉及公民权益的立法决策时,由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等参加的,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夙愿、陈述意见的机会,从而为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程序。立法听证通常都是公开进行,其中有公众旁听或是由新闻媒体对其报导,透明度较高。此外,听证立法的程序虽然有繁有简,但整个过程都是要按照程序进行,有较强的程序性。最后,听证会的公众代表人员中利益团体人数的比例都比较协调,需要将持有不同意见的参与者的观点得到充分反映、形成不同意见的交锋,使立法的客观性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回顾以往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在2005 年制定物权法向公众公布草案时,仅短短的一月有余,物权法草案制定部门就收到了11,542 份公众意见,另外,2006 年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建议征求,回馈立法机关的公众意见达到了191,849 份。2005 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举行听证会。毫无疑问,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受到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公众参与的热度和力度高涨,最后统计报名参与的人数多达5000 余人。由此可见,我国公众在参与国内立法活动日趋频繁,立法活动已开始渐渐向民众发出“邀请函”,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势头。
(二) 立法工作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顽疾
近些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中公众参与立法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尤其在中央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部分地方政府的社会实践中发展颇为积极,这些促进社会的措施举动也在全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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