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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维度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研究

全面依法治国维度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研究   一、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联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目标是民主制度,核心与保障是严格依宪依法办事,关键组成部分是权力制约。现代社会民主观念下的依法治国是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的有机结合。要想达到高水平的治理能力,就必须有科学的治理体系作为支撑,而要想发挥出治理体系的最大效能,就必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因此,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具体表现为:首先,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标准。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对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进一步阐释。全面深化改革, 诚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 要高度重视并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方式,以法治作为其根本依据。”   这也表明了法治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改革和法治必定会有矛盾和冲突,但必须始终坚持不逾越法律这条红线,坚守法治这一评判准则, 即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而,国家治理现代化亟需突出对法治的重视以及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下不断推陈出新,向前发展。   从1978 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历经34 个春秋,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面有了质的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使法治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公平公正。在新的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规划,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行使等具体任务,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我们应充分发挥法治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评判标准,同时也是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和必要选择。   二、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反过来又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效能的实现。而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都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法治基本方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张以及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方针, 才能充分体现法所具有的价值属性, 并发挥其普遍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构建需要法治,国家治理的制度和体系最终还需依靠法律。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制度的载体,具有法的普遍价值和效力,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律规范并保障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中主要制度的设置和实施, 而这些制度不能任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和设置,否则整个国家便会方寸大乱。现代化维度下的国家治理,其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向。在国家治理中,政府和社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制度又是由自己制定,因而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权力和利益自保是难免的,这也是自控力和约束力缺乏的重要表现。这样既有悖于法的基本价值诉求,且相对于社会上的其他人来说都是极为不公的。因此,将政府治理和行政管理等主要治理制度体系纳入法治框架内迫在眉睫, 整理和清除某些现行的行政制度,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把行政制度中行之有效的成分和内容纳入法律的范畴,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三、依法治国维度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分析   当前,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是国家的使命责任,也是社会以及每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引导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凝聚社会各种力量,形成政党、政府、政治家、社会、人民群众共同治理的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能力,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性质、任务和方向上大体一致,依法依宪执政,必须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治国理政的能力。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从执政思维方面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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