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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相关问题的法理探讨

代孕相关问题的法理探讨   一、代孕相关问题的现状   ( 一) 代孕是否解救了丧失生育能力夫妇的生育权   调查显示,有不少人认为代孕能保障丧失生育能力夫妇的生育权。他们认为,生育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这一点确实无可厚非,国外和国内都承认了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在此基础上,不孕不育患者也有同等的权利,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这项权利,代孕技术的诞生和广泛应用为他们带来了福音。在我看来,这样的观点虽有它的道理却有些许偏颇。目前我国广大公民的生育权已经越来越得到相关法律和部门的保障,但是,是否拥有权力就代表着能够行使权力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两者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首先,代孕技术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如果代孕合法化,那么仍然会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因为无法支付相对高昂的费用而无法行使这项权利。这样一来,代孕合法化在满足了广大不孕不育患者生育愿望的同时,由于经济实力参差不齐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也随着产生了。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代孕资源。众所周知,代孕不仅需要委托方提供精子和卵子,还必须有受托方也就是代孕者提供子宫。姑且不论委托行为是否合法,但是寻求代孕子宫就已经是一个极其困难的社会问题。前面提到过,代孕行为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代孕市场一旦打开就会迅速增大,在这样的背景催生下,会有许多贫困女性在所谓自愿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子宫维持生计甚至可能从此用此寻求经济利益。如果代孕发展成为一种职业,后果将非常严重。   ( 二) 代孕对社会工序良俗的影响   对于支持代孕合法化的人们而言,代孕并不有损个人尊严,它甚至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影响工序良俗。在商业性角度下,经济困难或者发现代孕这个“商机”的女性将彻底沦为出卖自己身体的生育机器,代孕者的人格同时被蔑视。新的完整的产业链将形成,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和道德危机也会骤然增加。当代孕产生了这一系列问题和危机的时候,怎么能说它不是违背了当初给人带来福利的初衷呢?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下非商业性的代孕无偿代孕,它是否就不影响工序良俗呢? 不见得。不可否认的是,公民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或是其他组织,因此很多人认为非商业性的代孕是以代孕者自愿为前提的,这并不异于其他出卖劳力的行为,也不涉及任何尊严的问题。但这终究不是全部甚至不是大部分人的想法。也有很多人排斥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子宫其实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它是女性身体内特有的器官,应该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代孕无论如何不应该被挂上合法的名号,哪怕代孕者是自愿的。举例来说,假设妻子没有生育能力,由母亲代孕,那么婴儿出生之后整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混乱的。这样一来违反伦理道德就必然发生了。不仅婴儿的母亲究竟该是谁难以明确,而且代孕导致的近亲结婚的几率也会增加。   二、关于代孕相关问题的建议   ( 一) 以生育权为基础确认代孕的合法性   在民法准则中,公平原则是最高准则,推动着民法的发展和演进。公平原则强调的主要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从这个原则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就应该对不孕不育者和有生育能力者同等对待。生育权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不孕不育者同样该拥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只不过这项权利行使起来相对困难,因此需要通过现代医学技术来解救,代孕已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如果法律对代孕行为完全禁止的话,从生育权的角度看就有些人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伤害,他们生育子女的决定权被限制。何况采取代孕生子的人中不仅是不孕不育患者,也包括一些大龄女性等等。因此,生育权作为基本人身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 二) 积极寻求伦理对策   随着代孕婴儿的出现,“谁是母亲”这样棘手的问题也随之出现f不仅影响重大还难以解决。我们知道代孕者往往是已经有过生育经历的母亲,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了生二孩的政策,所以基本有违背之前计划生育国策的情况发生,这是一个好的条件。当下人们对代孕在伦理上的认识难以一致,但现实终究是不能够漠视的。恰当的伦理规则还没有形成,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代孕行为,尽可能使之符合我国现有的道德规范。   三、结语   就目前中国的国情而言,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适当开放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不鼓励代孕,而是希望代孕能在政府的监督下合法合理地进行,满足少数群体想要孩子的愿望,又不至让代孕只能在地下进行。政府和卫生部门在代孕方面的努力应该继续进行,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脚步不能停滞。代孕问题解决的好,必然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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