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政府监管研究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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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政府监管研究_0

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政府监管研究   随着上海“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终身教育思想的深入人心,上海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蓬勃发展,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提升社会公众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上海学习型城市的建设,为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提供有利支撑。然而,民办非学历教育在发展壮大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沪上相继曝光的“知名”辅导机构,上海京翰教育无证办学、上海龙文教育违规办学、上海易思教育停课关门事件等,折射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资质存疑、“名师”宣传失实、收费昂贵教学质量难保障、无缘无故闹“蒸发”等现象,导致家长维权难,学生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待政府加强监管。   一、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基本概况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活动的办学组织。经过多年发展,上海已初步形成机构类型多元、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方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市场。大量的社会资本融入民非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断有机构进入和退出,受到公众极大关注。   二、政府监管的内涵   政府监管:一是政府监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二是政府监管的客体是各市场的参与主体;三是政府监管的依据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对民非机构的政府监管是在我国办学体制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政府为适应民办教育多样化而改革的政府监管,转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向调控市场方向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有着与公办教育截然不同的属,不能简单的用管理公办学校的方式对民非机构进行监管。本文认为民非机构的政府监管,是指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以提高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质量为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施鼓励、监督、检查、指导等一系列的政府行为。   三、政府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缺乏监管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颁布后,相应配套的法规并未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时至今日尚未出台此类民非机构的管理办法,这就导致了在监管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当前,上海存在一大批经营性民非机构,这类培训机构很多处于“打擦边球”的状态,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并无教育培训资质,一旦预收学费后因为种种原因便会携款潜逃,如13年曝光的沪上老牌培训机构易思教育人去楼空事件,让消费者蒙受损失且难以维权。   (二)民非机构的准入门槛较低   不同类别的民非机构分别由政府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批、管理,由于各行政部门的法规政策不一样,设立的标准和审批程序也不同,因此存在条块分割、各管一块的现象。在教育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非机构,按照《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进行审批,举办学校的开办资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必须有实际使用而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专职教师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而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民非机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一家教育咨询类公司,不仅注册资金很低,而且设立的程序很简单,对办学资质的审核无明确的规定。较低的准入门槛导致了民非机构办学能力的良莠不齐,同时办学的主体也较为复杂,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   (三)对办学过程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   1.广告宣传监管不力。虚假宣传现象在办学过程中屡见不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定性为公益事业,但实际中民非机构多以盈利为目的。   2.财务运行监管乏力。一是监管主体上,上海由各区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但民非管理办公室一般没有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财务人员有限,缺乏专业财务知识,难以有效进行财务监管。二是民非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而相应的市场的不确定和生源的不稳定,民非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时有携款潜逃事件发生。三是收费退费不够规范。很多民非机构未按上海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擅自制定课程价格和设立收费项目,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退费也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教学质量监管缺位。教学质量是民非机构的立足之本,而师资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然近些年民非机构致力于规模扩张而忽视教学质量,教师招聘涣散,对师资的培训滞后,时有教师无证上岗,师资质量堪忧。   (四)对民非机构的办学评估不到位   上海对民非机构的评估主要采取年检的方式,由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合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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