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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空间权属与登记问题刍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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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空间权属与登记问题刍议.pdf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ofChina of Sciences) 2015年7月 201 Journal UniversityMiningTechnology(Social 5年第4期 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空问权属与登记问题刍议 蔡宗翰1一,王 芳2,谭 俊4,丁 奇1’3 (1.北京建筑大学,北京100044;2.北京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61; 100086)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 100044;4.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摘要:北京的私家车数量逐年大幅增加,而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却相对不足,由此衍生出停车空间权利和 归属争议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停车空间的权属认定虽然已有相应的条款和司法解释,如物权法 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关于“停车位、停车库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规定,但未有对停车空间实际的权属约定和相关 的登记做出规定①,在实践中,住宅小区停车空间的权属争议日趋复杂,各项权属争议的判决形式多元多样②。 本文提出按住宅小区停车空间的类型来确定住宅小区停车空间权属、完善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空间登记方式的 思路来解决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空间权属与登记问题。 关键词:北京市;住宅小区;停车空间;停车空间权属;停车空间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5)04一0037一08 部分所组成。由于其能够根本地反映建筑物区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 所有权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并涵盖了因区分所有建 住宅小区停车空间所有权 筑物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因此该说为大多数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通说 者所接受,成为通说,也是构成我国区分所有权的 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产生以来,逐步形成 基础学说[2]145[3][4|。 了几种不同的学说。较有影响者主要有“一元说”、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二元说”和“三元说”。其中“三元说”最早由德国 现有物权法律体系中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学者贝尔曼提出[1]。该学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 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份权和基于对建筑物 权由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 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对建筑物的共同管 总称嘲224。从《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至第八十 理、修缮、整理、维护等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三 三条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来看,建筑物区 ①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外,尚未有法律对停车场的权属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一些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如《停车场建筑和管理 暂行规定》(公安部、建设部1989年制定)、《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 办法》等,则带有浓厚的管理色彩,基本未涉及权属问题。参见柴景山:区分所有建筑附属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J],载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2)。 ②例如,在“南京市星汉城市花园”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星汉城市花园的全体业主应该享有该地下车库的权益,判决开发商 将地下车库移交给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而在上海的“上海物权法第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开发商系地下停车场 的所有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为处分、收益行为。关于“南京市星汉城市花园”一案,请看业主委员会诉江苏 126/n253464702.shtml http://news.sohu.com/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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