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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制篇 试探征收土地中所涉及的用益物权
试探征收土地中所涉及的用益物权
解非
(连云港国土资源局,连云港222300)
摘要:本文通过对征收土地中用益物权补偿等同题的分析论证。阐述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生效.探讨了集体土地征收中
的用益物权补偿问题、用益物权在土地征收、出让中的效力等,以期建立用益物权补偿标准,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用益物权地役权补偿
随着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征收总量、被安置农业人口数量较大。如2005年经省政府审批征收、农
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工作。在征收土地下作中,会
遇到征转用地块附近的农业生产因水利、交通、采光等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被征收地块在征收前几年承包经营户投入较大
资金进行农业生产改造、土地肥力保持、改善等,被征地农民常要求对此进行补偿,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此规定较少,工
作中常对此忽略,在农民群众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如果对此进行补偿时。又存在无执行法律依据,补偿标准不切合实际
的问题。自2007年lo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又对用益物权的补偿做出了明文规定,如何落实《物权法》
并维护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已迫在眉睫。
1用益物权、地役权概述
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
得知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
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
权,所有人可在法律限制的范嗣内发挥其无量的作用。但定限物权则否,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限度,不如所有权的
内容丰富。用益物权既然为定限物权的一种。故用益物权人也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物
权法》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
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
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从
上述条款中,《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定限物权性质作出了规定。
用益物权。为罗马法以来各国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所周知,社会生活中的人,不利用财产则
不能生活,但拥有财产者。也未必能充分利用,尚需借助于他人的财产方可收其利益.如阳光、通行、引水和排水等。
从《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上可知,法律规定了下列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权。
其中与土地征收关系较为紧密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其中新提出的名词是地役权。地役权,指他人土地供自己
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在分类上,地役权属于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地役权
的发生以存在髓个土地为前提。所谓两个土地,指供役地和需役地。其中,供他人土地的方便和利用之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或承用地),享受方便和利益的土地,·为需役地。需注意的是,地役权。其供役地和需役地并不以相邻为必要,二者即使
不邻近甚至相隔十万八千里,也可以设定。
在征收土地工作中常见的地役权内容有:(1)以供役地供地役权人使用者。如通行、引水和排水地役权;(2)以供役地
供地役权人收益者,如在供役地上伐木和取得其他材料;(3)禁止或限制供役地为某种使用者,如禁止供役地建筑高楼或在
一定范围内栽种高大植物,以免妨碍需役地的采光或眺望:(4)排除相邻关系规定的适用,如设定需役地屋檐上的雨水可以
直接注入相邻供役地;(5)地役权的内容,既可以为需役地提供现在利用土地的便宜,也可以为需役地提供将来利用土地的
便宜,但供役地无需具有供需役地永久利用的性质。例如,即便是行将干涸的水井,也不妨可以设定引水地役权。
从地役权的特性来看,《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的两个特性:
(1)不可分性
即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
役地上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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