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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 “腐败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古今中外,没有一个政府不曾受到腐败问 题的困扰。尤其是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官员贪污受贿现象随着政府权力的 无序扩张而日益恶化。各国政府为了有效遏制腐败之风,采取种种措施进行打 击和预防,但是效果不理想是各国普遍面临的尴尬现状。腐败之风盛行最大的 危害在于严重伤害公民对于国家的信任,从而使公民产对政府合法性产生了强 烈的不认同和怀疑。尤其当政府的腐败行为侵犯到其切身利益的时候,这种不 满就会激烈的爆发,众多的不满聚集在一起,社会必然造成动荡。与贪污罪以 及挪用公款犯罪相比,当前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可以说是最不完善,同 国外立法差距最大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犯罪都直接表现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 犯,两罪的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在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争议,而受 贿罪从客体到客观方面都没有能够清晰的达成共识。这直接导致了立法机关立 法时界定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的困惑。现行刑法典对于受贿罪的规定仅属权益 之计,学习国外反腐败立法之长,针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 文就是围绕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的,全文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 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序言部分,在此部分中,笔者以实际调查数据为切入点,结合 当前国际权威的清廉报告,对我国的腐败现状以及反腐败工作的被动局面进行 了宏观的分析。突出强调了我国当前完善反腐败立法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此部分共分为五章。其中前四章按照我国刑法学理 论的传统,从受贿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依次分析了我国现行受 贿罪规定的不完善,以及这种立法模式下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境。针对这些不 完善之处,笔者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提出了相 应的立法修改意见。 (一)在受贿罪的客体方面,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受贿罪的传统理论,指 出了该理论存在的严重不足。笔者研究了国外受贿罪客体的学说,包括传统的 [美]加布里希尔·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第 37 页,曹沛霖等译 ,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 1 受贿罪客体理论—“职务行为不可收买说”和“职务行为不可交易说”,以及以 日本受贿罪理论为代表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受贿罪客体理论。经过对比研究,笔者指出了 我国立法者在受贿罪问题上踌躇不前的最大原因在于受贿罪的客体认识有误。 笔者呼吁立法者不应当再局限于传统的“不可交易说”及“不可收买说”,而应 受贿罪保护的客体扩大到“公民对于国家的信赖”这一国家的根本利益。客体 的扩大必然会使受贿罪打击对象的扩大,但这并不是重刑主义的反映,而是由 于种种新形式的受贿行为自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惩治的 程度。为了说明这种危害性,笔者从动摇政治根基、妨碍合理的分配制度、败 坏党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受贿行为对社会秩序会造成潜移默化的掘墓 式的损害。因此,有迫切必要修改对受贿罪客体的理论,扩大受贿罪打击的对 象,维护“公民对于国家的信赖”这一根本利益。笔者认为如果将上述利益作 为客体,对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研究 就可以避免众多不必要的 争议,就可以形成较为明确的结论。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是受受贿罪客体影响最大的部分。笔者以为当前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存在本质上的缺陷,主要的问题集中在“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规定,以及受贿罪量刑中的“一刀切”——没有对单存受贿和渎职受贿 进行区分。尤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不仅直接造成了理论争论的误区, 而且极大的提高了受贿罪的举证难度,限制了受贿罪打击的范围,使众多腐败 分子逍遥法外。在笔者建议的客观方面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被彻底 取消。受贿罪入罪行为只需要具有基于公务上的控制力或影响力收受非法利益 这一本质属性就足够,是否为他们谋取利益仅仅属于里量刑情节。另外,笔者 建议学习日本刑法中将受贿罪区分为单存受贿罪和渎职受贿罪分别定罪的做 法。这样不仅能突出强调受贿不谋利也是犯罪,而且也能突出强调对受托受贿, 以及受贿枉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第二章末,笔者还对受贿罪的对象进行了讨 论。文中笔者首先列举了国外刑事立法中关于受贿罪对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 中归纳出了三个层次的“非法利益”。最狭义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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